瑜伽店拿“三公里内搬迁”拒退,董某案的退款协议为何形成

店铺称搬迁没有超出原址三公里,又提出会员卡可以转让,是否就能拒绝本人退款?平顶山中院公开的董某案中,新华区法院没有把这两个说法视为当然免责,围绕格式条款、实际交通不便和合同目的释法,最终促成退款协议。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綦江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店铺称搬迁没有超出原址三公里,又提出会员卡可以转让,是否就能拒绝本人退款?平顶山中院公开的董某案中,新华区法院没有把这两个说法视为当然免责,围绕格式条款、实际交通不便和合同目的释法,最终促成退款协议。本文为公开调解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能把协议写成一份已有明确利息判项的判决。

原来在住所附近办卡,后来未经协商迁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董某支付一千余元,在住所小区附近的瑜伽店办卡。二〇二五年初,经营者没有与会员协商,将地址迁至距董某住所数公里外的新址。董某认为路远、交通不便,不愿继续使用,要求退款及利息。商家以办卡时约定“不退不换”、迁址未超三公里及仅可转让为由抗辩。

原案没有公布新旧地址及精确交通耗时,本文不替其计算直线距离或换乘次数。“三公里”是经营者在本案提出的说法,不是法院确认存在一条全国或平顶山统一的免退款半径。是否明显不便,应回到实际服务地点与接受服务条件,而不是先用店方自己设定的圆圈结束判断。

法院处理的是三项具体抗辩

公开材料记载,法院依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说明,“不退不换”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本案迁址已经造成明显不便,消费者有权解除;只允许转让,也不能替代消费者原本接受服务的合同目的。随后经进一步沟通,双方达成退款协议。

这不意味着任何预付卡发生地址文字变化就必然全额退费。应核迁址实际影响、剩余服务、已消费项目和有效约定;店方提出的接送或替代方案是否真正解决不便,也应根据事实评价。与消费者纯因个人计划改变而主动退出的情形,责任基础可能不同,不能将别案调解扣费百分比直接移到这里。

退款协议与法院判决,证明范围不同

董某起诉提出过利息请求,但公开稿只写双方达成退款协议,没有公开具体金额、计价方法和利息是否支付。不能据此称法院已经判返全部本金并加某个利率,也不能把商家愿意协商理解为对所有类似合同均作同样承诺。协议的具体义务仍应以真实文本为准。

现行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将变更经营场所造成明显不便列为解除情形,自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处理既有合同还应核案件及相关行为时点,不凭这篇二〇二六年发布的摘要,补写法院受理、释法或达成协议的具体日期。本文没有将二〇二四年付款日改成司法解释的施行日。

綦江消费者参考本案,可保存原始合同及承诺地点、付款和使用记录、迁址通知、真实出行影响与协商记录,明确要求的是继续履行、解除及余额清算中的哪一项。若达成协议,将金额、支付期限、已用服务及其他请求处理写清,而不只留下“以后可以转卡”的口头答复。

公开来源:平顶山中院案例四:https://pds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5792;现行规则对照:河南高院公布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三、二十七条: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00198。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