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吊车梁交付十年后开裂,施工保修为何仍受设计使用年限约束?

竣工验收已经过去十年,厂房主体结构出现裂缝,施工单位能否仅以早已交付拒绝保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某汽车公司诉某建设公司案,将主体结构保修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联系起来,并分别处理更换义务和必要保护性修复费。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官方公开稿未披露公开案例研究;供綦江读者参考
案号
官方公开稿未披露
审理机关
官方公开稿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与工程款

竣工验收已经过去十年,厂房主体结构出现裂缝,施工单位能否仅以早已交付拒绝保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某汽车公司诉某建设公司案,将主体结构保修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联系起来,并分别处理更换义务和必要保护性修复费。本文为官方研究,非本所承办。

一、合同载明五十年设计使用年限

公开案中,建设公司承建汽车公司车间的土建及钢结构工程,约定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保修期自验收合格起算。交付使用十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开裂,影响作业安全,施工单位拖延保修。

汽车公司自行维修加固后起诉,要求履行保修并赔偿自行修复费用175万元。法院委托鉴定认为,轨道调平和缺陷吊车梁加固属于必要合理措施,并提出更换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等方案。诉请金额并非直接获得全额支持。

二、验收合格不等于结构保修责任终结

法院依据建筑法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要求,结合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的缺陷,认定施工单位应承担更换保修义务。条例第四十条也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最低保修期限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相连,不能套普通装修两年期限。

这不表示任何使用十年后的损坏都必由原施工人承担。实际属于何部位、是否施工质量原因、使用维护或改造是否参与造成缺陷,仍需证据。本案以鉴定和真实结构缺陷为基础,不是仅凭裂缝照片推定所有主体全责。

三、最终修复与先行保护支出分开审查

法院判令施工单位对不合格部分更换维修,达到设计施工图规范要求,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至验收合格;另赔偿合理保护性修复费127万余元。175万元为请求,127万余元为审查后确认的费用,不能用二者差额反推通用自费扣减标准。

受损方先加固不当然意味着放弃最终合格修复,但其支出仍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临时支撑、保护性处理与长期升级改造不同,不能全部合成一笔让施工方无条件支付,也不宜为了等待责任确定继续冒险生产。

四、发现结构问题应形成两套材料

一套是责任和期限:合同、设计年限、结构部位、验收、报修通知及施工单位回复;另一套是风险与费用:现场状态、专业意见、紧急措施、工作量和付款。邀请相应主体依法核查,并在必要安全措施中尽量保存原状证据。

具体方案由专业机构依法确定,企业不能据文章自行安排结构拆换。最高法公开稿未披露审理法院、案号、地区和具体判决日期,不能将其写成綦江厂房案件。该案真正可借鉴的是按部位确定保修期限、以专业证据解释保护措施,并将最终修复与已经发生的合理支出分别提出。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