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借助跨境支付机构,申请购汇与支付跨境人民币后在境外兑换,未必适用同一罪名。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六月报道的杨某、秦某等案,还出现一审未将个人信息犯罪并罚、检方抗诉后二审增加该项评价的变化。本文研究官方案件报道,非本所承办,不介绍伪造订单、绕过审核或转移资金的方法。
六点八亿是合计交易额,不是每个人的所得
材料记载,杨等于二〇二〇年设立数家公司,在缺少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从事非法换汇,至二〇二三年累计向境外支付跨境人民币、外币折合六点八亿余元,非法获利三百余万元。前者是合计非法支付规模,后者是报道所记获利,不得互相替换或直接摊到每个人。
订单中的身份、物流信息真实,并不表示商品和价格也真实。检方抽样溯源后,追查到物流公司人员提供的三十余万条购物订单信息,并另查支付机构人员收财帮助逃避风控的事实。这不是消费者正常使用本人购物额度的案件。
两类支付的对象和取得外汇的场所不同
原案一类行为是经支付机构向合作银行申请购汇;另一类是先支付跨境人民币,再于境外兑换外币。检方结合专业论证,认为本币不会因跨境使用就变成外汇:前一类按骗购外汇,后一类实际取得外汇在规定交易场所以外,按非法经营评价。
这里是在既有证据证明虚假交易、非法经营等前提下区分法律对象,不是宣称所有跨境人民币结算违法。全国人大有关惩治骗购外汇的决定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各有相应要件,不能只凭支付协议的名称定罪,也不能把两段币种变化概括成同一笔骗购。
一审工具手段的评价,后来受到抗诉纠正
检方以骗购外汇、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一审认为获取信息是实施骗汇的工具手段,未另将个人信息罪并罚。
检方于六月二十三日抗诉,强调该案非法获取信息并非通常手段,同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与外汇管理秩序。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二审采纳检方意见,按四罪分别判相关人员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摘要没有列明每人完整罪刑组合,不自行按排序分配,更不能推广为凡信息被用于另一犯罪均当然并罚。
刑事罚金与公益、行政处理分别核
报道另记公益损害赔偿七十八万余元、删除信息及公开道歉;外汇部门此前对非法购汇人、支付机构行政罚款合计七千余万元。这些不是同一项刑事罚金,也不是每名被害人自动领取的赔偿额。
来源未公开法院全称、案号与完整判决理由,均保留未知。办理类似案件,可对应原币种、真实取得环节、信息来源与用途、具体个人行为,以及一二审文书,避免仅因通道有资质或下游交易存在,便省略对独立违法事实和责任范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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