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要求司机快开却未实际控车,林某案为何从五年半改判二年

山东法院官网转载的人民法院报案例,记载林某二审由寻衅滋事、劫持汽车两罪改为寻衅滋事一罪,刑期从五年六个月改为二年。争议不是行为中有没有刀,而是拦车时实际控制、驾驶状态与公共危险怎样对应。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綦江读者参考
案号
(2018)浙10刑终114号
审理机关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山东法院官网转载的人民法院报案例,记载林某二审由寻衅滋事、劫持汽车两罪改为寻衅滋事一罪,刑期从五年六个月改为二年。争议不是行为中有没有刀,而是拦车时实际控制、驾驶状态与公共危险怎样对应。本文研究公开裁判案例,非本所承办,未取得两份原判全文。

要求超速,与司机实际超速要分开记录

案发于二〇一七年。林吸毒后无故伤害路人,继而持刀拦乘私家轿车,要求司机向指定方向行驶,并不断提出超速、超车要求。来源同时记载:司机并未因此超速等违章,林乘坐不到十分钟后主动下车,也未使司机丧失车辆控制。

这些事实不能删掉一半。持刀威胁及此前伤人是真实侵害,不能美化成普通搭车;但提出危险要求,也不能被直接写成司机已经按要求实施危险驾驶。后又搭乘另一辆车去公安机关的经过,不替代对先前控车事实的证明。

一审定两罪,二审把拦车一节纳入寻衅滋事

玉环法院一审分别判寻衅滋事一年、劫持汽车五年,合并执行五年六个月。林提出上诉后,台州中院认为拦乘、恐吓驾驶人员的行为属于其发泄情绪、扰乱秩序的连续滋事,纠正劫持汽车的定性,最终按寻衅滋事判二年。

不能把这写成先前伤人全部无罪,也不能说劫持汽车那部分仅因赔偿而免刑。改变的是对实际行为的法律评价,二审仍认定犯罪并判处自由刑。

评析围绕控制和危险,不是私家车一律排除本罪

官方所刊评析指出,林没有争夺车辆、没有使驾驶人失去控制,也没有造成所要求的超速等驾驶状态,据此分析本案未达到相应公共安全危险程度。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对象、劫持行为与严重后果须分别审查。

不能从个案推出私家车都不受保护、没有碰撞事故就不会构成本罪,或者只要说要去投案便可排除劫持。此处的结论依赖具体威胁强度、控制过程及驾驶人的实际处置,不是把某一个事实抽出来作免责口令。

剩余刑责与历史时间,保持公开边界

来源记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缓解期、暂不评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没有因此宣告无罪。本文不根据病名补写能力鉴定结论,也不展开未披露的自首认定理由。

公开案号为一审(2017)浙1021刑初715号、二审(2018)浙10刑终114号,原网页没有给具体裁判日。行为、裁判均早于二〇二一年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不能拿后来的罪名倒填本案。核对此案应保存两个阶段的判项,以及提出要求和实际控车的区别,而非只记录刑期减少的数字。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