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张收条证明已还清,唐某祥持旧借条再诉后为何未准撤诉

借条未收回,不表示借款还未清偿;撤回民事起诉,也不当然消除已发生的虚假诉讼。唐某祥案中,原借款确实存在,但债务本息已全还,其仍隐瞒这一事实要求再还。本文研究最高法公开生效案例,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綦江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借条未收回,不表示借款还未清偿;撤回民事起诉,也不当然消除已发生的虚假诉讼。唐某祥案中,原借款确实存在,但债务本息已全还,其仍隐瞒这一事实要求再还。本文研究最高法公开生效案例,非本所承办。

借条与四张收条,应证明不同时间的状态

二〇〇八年八月至九月,许某良向唐借七万元,出具两张借条。二〇〇九年陆续还清借款和利息合计七万五千元,唐先后出具四张收条,却未归还、销毁借条。

二〇二〇年唐持旧借条再次索款被拒,九月二十三日隐瞒全清事实起诉,要求还七万元。法院十一月开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唐十二月十五日申请撤诉未获准,法院随后移送线索并裁定驳回起诉。

自首与拘役判项,不改变此前行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虚假诉讼罪,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判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元。

电话到案日期不是刑判日,民事驳回、移送和刑事判决也不是同一文书。公开材料未列刑判法院全称、判日及案号,均保持未知;不能把先申请撤诉写成已经获准或自动终止刑责。

不能用一般清偿争议代替故意隐瞒证明

对其他纠纷,收条对应哪一债、还款含哪些合法本息、是否存在其他交易,仍须核实。仅有一笔转账,不当然证明全部清偿;真实争议导致民事败诉,与明知全清仍编未还事实不同。

唐案有原始借款、四次确认还款和后来诉讼的连续记录,形成特定评价。实际办理可分别列债务形成、履行及再诉材料,指出每份证据的证明对象,不为证明对方造假而补造收据或改变原始日期。

债务人认为起诉不实,仍应依法回应真实法院通知,并及时提出适当救济。怀疑虚假诉讼不能成为无视期限或拒绝履行其他真实债务的理由;相反,债权人也不能把仍持有借条当成再次起诉的当然许可。

来源为最高法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三,二〇二五年公开,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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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