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保护活树上非法取得板料,再由多人收购转卖,是否只有最初破坏树木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分别审查了本体毁坏与野生植物制品的收购、出售,也将刑事人员和公益责任人员范围分开。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物种、本体损害和板料不能混成一个数量
二〇二一年九月至十二月,陆某州等人在贵州台江县、剑河县等地非法割取楠木树块,出售给罗某正、杨某永、王某亮、王某明等,部分人员继续通过邮寄出售给翁某生、刘某权等。本文不复述实施破坏的工具和方法。
鉴定确认对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闽楠。公开材料记载涉及三十余株、七株死亡,树龄二千六百余年的古楠木王严重受损;交易板料二百余块,折算立木蓄积二点二八余立方米,累计获利四十一万余元。树株、板料、蓄积及获利各是不同统计对象,不能把板料块数直接写成死亡树木数。
下游收购要查本人认识与真实行为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对非法毁坏、出售与非法收购涉案板料的相关人员,均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理。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十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对其中两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六万元,判决生效。
公开稿未披露逐人全部判项,不能将最高刑直接安到任一个姓名,也不能只凭邮寄收件人登记就推定其知道物种和来源。角色、联络、实际交易与认识仍需证据;产品已经离开活树,并不自然脱离相应制品的法律审查。
十一刑事与十五公益责任不是同一名单
裁判还要求十五名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被告认购九十八万余元碳汇替代修复死亡楠木,为古楠木王缴纳二十九万余元救治修复费,并按份承担十五万余元惩罚性赔偿。三项措施针对不同后果,不能混写为一笔罚金,也不能说全部责任人都承担相同刑责。
碳汇替代不代表活树已经原状恢复;支付费用、实施救治与后续效果也应分别核。不能用一个生态修复方式覆盖所有物种;若对象状态、专业条件或程序性质不同,应分别核实适当措施。
当前参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和二〇二三年森林解释,须核行为时点、保护身份及前后规则,不倒填原判未公开的依据。可把树木、板料、每人行为、刑事判项与各项公益义务分别建账,避免借总数量扩大个人归责。本文不虚构案号、裁判日期或修复已经完成,更不承诺缴费即可免罪。
公开来源:潍坊中院官网转载最高法二〇二三年森林资源典型案例第四案;AI辅助整理不表示拟署名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