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没有采用某份供述或证言,后续民事索赔时,一方认为该材料从此没有任何用途,另一方却要求只凭笔录直接判赔。2026年涉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在特定条件下要求民事法院组织质证,再决定是否采信。材料在刑案中的处理状态和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明作用,需要分别核查。
未作定案根据与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不同
第七条涉及刑事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材料,其条件包括未作为刑事案件定案根据,并且未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不能只截取没有采用四个字,就推断所有刑案材料都可按同一路径重新使用。
应尽量核对刑事裁判、相关决定和材料形成经过,说明此前未采用的具体状态。没有在判决理由中逐一列名,与已经依法决定排除,也不应凭猜测混同。存在非法取证争议时,应如实提出相应文书、线索和异议,不以转到民事诉讼为由绕开证据合法性要求。
符合条件的材料,应按民事规则组织质证
当事人将上述材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组织各方质证,并根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采信。刑事笔录有办案机关印记,不意味着对方不得提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或证明范围上的具体意见。
提交时可以说明材料来源、完整页码、陈述人、形成日期和要证明的事实,避免只留一句有利的话而删去前后问答。自己依法不能取得完整材料的,应提供可定位的线索,依法申请调取,不私自进入卷宗系统,也不向无关人员扩散案件隐私。
即使能够使用,也未必足以单独证明赔偿责任
民事证据规定要求从单一证据和全案证据两层审查。原件或复制件、内容是否真实、与争议是否相关、陈述人与当事人关系等,都可能影响证明力。对当事人陈述、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等,另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规则,不能忽略相应适用条件。
可以将笔录中的关键陈述,与合同、付款、交付、伤情或其他客观资料逐项对应,指出相互印证或冲突之处。陈述内容是否来自亲历、后来是否变化,也需要真实说明。既不能仅因刑案没用就一概拒绝质证,也不能因为终于进入质证就宣称民事主张已经全部证明。
请求应落到具体材料和具体争点
提出使用或反对使用的意见时,可列材料身份、刑事处理状态、拟证明事项、核查问题和需要补充的证据。对方称材料已被非法排除的,应核正式依据;自己认为笔录断章取义的,应说明缺失段落及其影响,而非只指责结论不公平。
法院最终是否采信、采信哪些内容以及能支持何种民事责任,仍须依法综合判断。证据进入民事程序不意味着刑事裁判被直接改变,也不允许重复取得同一损失的赔偿。将合法来源、完整内容和实际证明作用说明白,才有助于让未被刑案采用的材料得到适当审查。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