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公诉人突然出示一份此前未移送法院的账册,辩护人第一次看到,是否只能立即作出质证意见?刑诉法解释对这类新提交证据设有说明理由和准备程序。重点是明确自己从未接触的具体材料、需要核查的内容及时间,而不是简单喊出突袭便要求一律排除。
一、先核对是否真的属于开庭前未移送的证据
卷宗中已经完整存在、辩护人阅卷时未注意,与此前未向法院移送或提交,是不同情形。原账册曾移送、庭上只使用便于展示的复印件,也与增加新页、新附件或新数据不同。先核名称、页数、版本、形成来源和移送情况,避免把争点弄错。
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且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因此,晚提交本身不等于法院必须拒绝一切审查。
二、需要辩护准备的,应提出具体事项
该条同时规定,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时间。可以说明需要复制哪些页、核对哪一版本、与既有转账或合同如何对应、是否需向被告人核实,以及是否涉及鉴定基础数据变化。
申请不宜只写不同意、给一个月。应把合理工作量和争点联系起来,说明当庭无法核实的具体原因。是否休庭及多长时间,由法庭依法结合案件安排,不能保证提出准备要求就自动延期,更不能自行离庭表示抗议。
三、程序意见与内容质证可以分层保留
当庭可先指出来源、完整性或证明范围的初步问题,并明确哪些事项需要查阅后补充,不必为避免沉默就仓促承认真实性。对账册的真实性、记账主体、业务对象和金额含义分别核查,一张表中出现名字不必然证明本人知情参与。
如果新材料需要重新鉴定、通知证人或调取反证,应再按相应申请规则说明理由和对象,不能认为一次休庭自动包含全部调查。辩护方自己申请出示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同样参照相应程序,不享有故意留到最后的无条件便利。
四、让准备和补充意见留下准确记录
保存申请、提交材料目录、法庭处理及确定的时间,依法核对笔录是否完整。准备后可将每个新事项与原指控事实相对应,列明认可、争议、待补查及不能证明的部分,避免只重复程序异议而未回应内容。
此问题不同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提出新事实后恢复调查:发生阶段、提交主体和程序依据各有差别。法庭最终是否采信仍须依法查证。申请准备时间的目标,是让必要的新材料经过有条件的辩护和质证,而不是把休庭当作当然改变定罪结果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