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需要核查邮寄信件,邮局能否仅因某位办案人员口头提出,就长期扣住犯罪嫌疑人全部来往邮件?刑事诉讼法对这项侦查措施设有批准与通知规则,既不是普通民事欠款人可以借用的催收方式,也不是没有结束条件的永久截留。
邮件检交扣押需要履行法定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有关邮件、电报。是否属于具体案件侦查需要、由谁批准以及通知的对象和范围,应有相应程序依据。
企业负责人说已向公安报案,或者持有私人律师函,并不能因此要求邮局代为截留欠款人的信件。工作人员也不宜以对方自称办案人员便跳过身份与法律文书核验。本文针对该条所规范的邮电邮件措施,网络邮箱数据的调取、搜索和电子数据提取,仍须另按适用规则核查,不能将两者手续混同。
扣押的对象应当能够对应案件需要
查明某封与交易有关的信函,与长期扣住全部私人来信、替第三人查看商业内容,不是同一回事。应核对通知范围、实际检交对象、时间以及扣押记录。内容可能同时涉及家人隐私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保密要求也不会因进入办案环节消失。
收到相关通知或发现收件异常后,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询问措施依据及可告知范围,如实说明邮件归属和与案件关系。不宜擅自撕毁、藏匿已经依法要求检交的邮件,更不能用事后伪造的寄件单冒称无关信件被扣。
无需继续时应通知停止,不必等全案结束
第一百四十三条还要求,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案件尚未判决,并不是所有邮件措施必须一直持续到终审的当然理由。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明确与案件无关的邮件等另有三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的要求。
因此,针对已经没有继续必要的特定措施,可以提供身份、邮件线索及实际影响,依法提出解除或退还请求。应区分停止后续检交与返还此前已扣邮件,两者对应不同事实,不能只收到停止通知便假定此前所有证据都已依法退出案件。
把异议写成可以核查的问题
綦江家属或企业准备材料时,可列出寄件人、收件人、邮件编号、交寄和应送时间、通知及实际保管情况,并说明为何认为超出范围或已经无需继续。对不知道的批准、保管环节,写明请求核实,不把推测作为违法定论公开散布。
辩护律师可以结合案件实际依法了解相关措施并提出意见。涉及证据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影响证明力,还需按具体情况审查;不能许诺只要发现一处手续争议,全部案件证据就一律排除。及时依法纠正措施边界,与尊重真实证据、保护正常侦查可以同时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