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分别起诉到同一家法院,是否就必须由两套完全不接触的审判人员办理?刑诉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允许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如此的,可以分别审理。分案起诉与审判组织怎样安排,需要分开核查。
同一审判组织不等于取消分案后的程序
条文针对分案起诉至同一法院的成年与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使用可以,未规定必须一律合并。仍要核各案起诉、被告人及实际审理安排,不能仅凭其中一份判决已有事实,就省去另一案依法需要的证据审查。
审判组织相同,不使成年人的程序保护当然覆盖少年案件,也不使少年特别程序的全部安排自动适用于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和是否公开等事项,应按各自条件处理。对回避的具体事实有异议,也应依相应规定提出,不能从本条推出绝无回避问题。
分别审理仍须注意全案量刑平衡
不同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时,第五百五十一条要求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量刑平衡。这不等于所有同案人必须判同样刑罚;行为、地位、作用、年龄和其他情节可能不同,比较要回应相同与不同的真实基础。
家属只听说另一人已判几个月,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失衡。应核完整裁判、相关事实和实际程序;前案材料与本人责任有关且存在异议的,仍应依法提出,不能把机关间了解情况视为已经替本人完成质证。
准备一份可比较的审理关系表
可列每案法院、起诉及裁判状态、人员角色、同一与分别的审判组织安排,以及与本人责任有关的裁判内容。尚未取得的案卷明确请有权主体核查,不自行购买他人卷宗,也不联系同案人员统一说法。
程序分工的目标包括专业审理与全案协调,并非保证转到某一位法官就获较轻结果。把组织安排、证据争议和量刑比较分别提出,才便于法院针对实际问题处理,不能用要求换人替代实体辩护。
依据:刑诉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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