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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冻结财产也要列入随案移送清单吗

公安侦查终结,案件涉及被冻结的财产,没有一箱实物需要搬走,是否就可以不在财物移送材料中反映?公安刑事办案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相关查封、扣押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是否看得见原物,不是决定能否省略该项手续的标准。

先确定证据用途与实际受控对象

需要核被冻结的究竟是哪些财产、对应什么案件事实、采取了何种措施,以及是否属于本条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不能把同一人名下全部资产都写成已经涉案,也不能因账户没有从银行转走,就认为案件中没有相应财产资料需要衔接。

冻结通知、具体账户或权益、金额范围、期限及其他实际限制,应能与移送材料对应。对财产关联和权属尚有争议的,如实注明,不把仍待查明的事项在清单中改写成法院已经确认的违法所得。

移送清单与原扣押、冻结文件作用不同

第二百八十八条要求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检察机关,并根据已经查明的案情写明处理建议。原先的扣押清单或协助冻结通知,分别反映此前采取的措施,不因它们已经存在,就当然完成侦查终结时的移送和建议。

处理建议仍是依查明案情提出的建议,不是公安已经作出最终没收或返还判决。相关人员依法对财产提出的权利和证据问题,应通过相应程序反映,不能仅凭移送清单出现某个名字,就推定其承担全部退赔。

随案衔接不等于要求当事人把款项转走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该条另允许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冻结财产的手续也应按实际性质办理,不能借制作清单之名,要求持有人将所有资金先转入某个账户;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变相扣押的限制仍须遵守。

律师可依法将原措施、具体财产、证据用途、移送资料和处理建议逐项核对,指出缺项或不一致。尚未查到内部材料的,明确请求核实,不自行补写机关清单或改变财产状态。需要落实的是非实物财产也进入有据可查的案件衔接,而不是因已移送便预定最终归属,或者用没有搬走实物省略依法应有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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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