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者认为已经充分了解某个传销项目,甚至坚持自己没有被骗,是否就当然排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2013年两高一部意见第三部分明确,参与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这有具体适用条件,不能扩成任何普通交易只要对方不满意便可认定犯罪。
特定规则不由个人自我评价决定
该部分针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采用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并从参加者缴费或购买商品服务费用中非法获利的情况。
应查真实项目、政策依据、宣传和计酬来源,而不是只问一名参加者现在愿不愿承认被骗。继续相信项目、希望以后回款或不愿追究等表态,不能自行改变已经查明的客观行为;也不能因有人后来报案,就省略对组织活动及欺诈手段的证明。
仍须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的其他条件
加入资格、层级、计酬返利依据、引诱或胁迫继续发展人员、骗取财物与扰乱秩序等,应依据刑法和相关意见核实。一般商业培训、真实商品交易或团队销售,不因参加者人数多就自动落入本罪。
哪些人实际组织领导、知道什么、实施何种行为,也需逐人证明。不能把所有缴费者、一般劳务人员或单纯转发信息的人统一当作组织者,更不能以个别人自愿加入便免查实际领导者的违法安排。
表态是材料之一,不是全部证明
保存参加者实际接收的宣传版本、缴费和返利、所获商品服务、组织关系及本人陈述,核其说法指向哪一事实。有人确知资金实际来源,与只听到夸大的回报承诺,不能在记录里写成同一种了解。
当前表态与当时材料不一致时,应查形成原因和真实内容,不要求参加者统一说自己自愿或统一承认被骗。陈述与客观记录应依法审查,不能以不愿报案直接证明全部事实不存在。
意见可具体说明欺诈手段、组织结构、费用获利和个人作用是否有证据。此规则既防止把个人自我评价当成排除特定犯罪的唯一钥匙,也不赋予办案者跳过全部客观条件的权限,更不提供按参与者意愿改变真实返利结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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