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先在境外被抓获、羁押,后来在境内接受审判,不能把境外羁押材料当作与刑期完全无关。2021年意见二第十五条明确,境外司法机关抓获并羁押的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在境内受审,境外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需要依法核实而不是由家属自行估算。
先核确实属于条文所指羁押
应查境外抓获、羁押机关和法律文书、实际起止、移交及境内接续记录。被限制旅行、普通居留安排或暂时联系不上,与司法机关抓获羁押不能只凭日常说法画等号;材料名称不同,应说明具体法律及执行状态并依法核查。
条文解决的是相关电诈案件境外羁押折抵,不等于所有境外停留都可折刑。也不能将适用于已在外国被判刑人员的移管、刑罚转换程序,直接当成嫌疑人回国在境内受审的同一处理。
起止资料应能够衔接
核对境外姓名、证件及人员身份与境内案卷是否对应,避免译名不同造成漏记或误记。实际羁押、解除、移交和国内继续羁押期间应分段列明,发现同一天在两份文件出现,应说明衔接,不能直接重复累计。
仅凭机票或护照记录,可能只能证明移动日期,未必完整证明羁押期间。本人回忆可以提供调查线索,但最终应结合真实执行材料;无法取得的,应说明存放机关和请求核实事项,不补造拘押证明。
折抵意见与定罪量刑意见分开
依法主张折抵,并不代表承认未经核实的犯罪事实,也不自动改变法院对罪名和刑罚的其他判断。可以在提出证据或责任范围异议时,另列已确认羁押期间,避免把两项程序请求混成一个结果承诺。
材料已记载但裁判或执行衔接有疑问,应依法指出具体日期、文件和差额,由相关机关审查。不能自行认定折抵后刑期已满便停止履行现有法律义务。
咨询时可准备境外文书、合法取得的执行证明、移交及国内羁押记录和完整日期表。成果是有依据的折抵核对意见,不是按国外待了几个月就保证提前几个月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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