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发生具体恐怖袭击,不代表相关行为只能按刑法第二十二条的一般犯罪预备评价。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已将所列特定准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需要先核是否符合该条,而不是仅凭事情还没发生就直接许诺免刑或固定减罚。
先判断是否达到独立条款的构成
本条针对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特定准备、相关培训组织或积极参加、联系及策划等法定情形,规定了相应刑罚。犯罪目的与实际行为都应证明,单纯想法、普通言论、正常学习培训或合法业务,不能仅因后来被贴上敏感标签便倒推构罪。
如果已经完整符合该独立犯罪的要件,不能只以其名称含准备二字,就当然理解为这个罪本身永远没有完成。实际行为发展到哪一阶段、是否存在应依法评价的其他情形,需要围绕指控罪名具体分析,不把一般犯罪形态和特定罪名混成一个标签。
没有实际袭击,不使证明要求降低
尚未发生具体袭击时,尤其应查明本人认识、真实目的及法定行为,而不是用过去经历或与某人有联系代替。多人之间存在一般交往,并不自动证明都具有同一目的、参与全部活动;每人的作用及范围须分别判断。
原始记录要依合法程序取得、保存和审查,不能为补齐目的而截取只言片语,也不能为争取从宽编造合法业务背景。对材料的疑问应具体说明其影响哪个要件,不自行接触危险组织或重演相关行为验证真假。
另罪和量刑仍有对应规则
第二款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明确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把出现多个罪名一概相加,也不能将这一规则扩大为相关人员此后任何独立犯罪都自动不再评价。
辩护意见应将独立条款、具体行为与犯罪形态分别列明,再依法研究其他从宽条件,不将普通预备犯的“可以”改成必然减罚。本题不描述任何活动实施、准备或规避调查方法,仅解释法定责任边界与证据核对,具体结论仍以完整事实和现行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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