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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刑案涉及公安和检察院侦查的犯罪,就必须各办各的吗

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又涉及依法应由检察院侦查的犯罪,是否只能完全分开办理,任何材料都不能衔接?公安刑案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在移送相应案件的同时,以涉嫌主罪的管辖确定谁为主侦查、谁予配合,不能只凭最先接报就决定全部案件永久归属。

先确认法定管辖,而非只看人员职务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案一般由公安侦查,同时对检察院直接侦查等另作安排。是否属于检察院管辖,需要满足具体法定范围和决定条件,不是被调查的人有公职,就当然由检察院负责全部犯罪。

应区分依法属于检察侦查、监察调查以及其他机关的案件。公安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另有协商和一般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安排,不能把第三十条的主罪分工未经区分搬到所有职务犯罪。

主罪归属与案件移送相衔接

第三十条要求,涉及检察院管辖案件的,应将该部分案件移送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管辖的,由公安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公安予以配合。移送与协作同时存在,不能把配合理解成未取得权限的机关可以自行代办一切手续。

这里说的是涉嫌主罪,不等于已经最终认定有罪。真实事实、罪名和管辖发生变化,应依法核对相应处理,不能由家属按希望的刑罚轻重选一个主罪,也不能为了改变办案机关隐去有关事实。

接续办理仍应核实权利和文书

案件分工变化时,应分别查当前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决定与执行、材料实际移送以及辩护意见交付对象。某一机关已经收到一份线索,不意味着所有有关部分已正式移送,人员羁押或会见地点也不一定与材料流转同日变化。

当事人可整理所获文书和时间,向依法受托辩护人说明各项指控及已知机关,提出具体管辖核查或材料衔接请求。不要反复在不同机关提交相互矛盾的事实版本,也不向中间人付费寻求变更侦查机关。

分工安排解决依法由谁负责和协助,不降低犯罪证明标准,也不决定裁判结果。是否继续采取某项强制措施、既有证据能否采用及各人责任,应按各自条件另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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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