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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患者想一次开十二周药,医院能只以控制次均费用为由拒绝吗

慢性病患者为了减少往返,希望一次取得较长时间用量,却只得到医院要控制门诊次均费用的答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对开具条件、用量和机构管理分别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长期处方服务,不应被单纯考核理由阻挡;患者也不能只凭自己需要,就要求一次开满十二周。

先核病情、药品和地方适用范围

规范第三条要求临床诊断明确、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并需长期药物治疗。第五、六条还规定禁用长期处方的药品类别,以及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适用病种和用药范围。部分特殊管理药品、抗微生物药物及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有相应限制和例外,不能笼统认为任何慢性病用药均可开长期处方。

提出申请时,应带完整既往诊疗和用药资料,说明近期变化,由医师亲自诊查并判断。患者需如实配合;接诊机构则应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具体原因,而不是让患者自行在网页上选择一个疾病名称便认定符合。

十二周是最长边界,超过四周另需严格评估和确认

第十一条规定,长期处方用量一般在四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和稳定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十二周。超过四周时,医师应严格评估、强化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因此,允许最长十二周与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十二周不同。可请医师说明本次适用时长及需要关注的事项,按实际安排复诊和取药。签字是对有关安排的确认,不应被扩大为患者无条件放弃对诊疗过错或药品问题的权利,也不能代替机构完成必要评估。

费用考核不能取代开具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明确,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理由影响长期处方开具,并对长期处方费用的考核管理作了安排。如果答复只是本月指标不够、不允许把单次费用开高,可以要求按规范说明实际处理依据。

这并未取消医疗必要性、人员资格和安全条件。首次开具还需全面评估并记录;第二十条同时允许符合相应资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不能概括成必须到大医院才有长期处方。边远等地区放宽要求须看省级规定,不能自行推定任何人员均可开方。

把申请、评估理由与医保支付分开留存

可以整理既往诊断、现用方案、病情记录、申请时间、机构答复及本次处方,明确争议是病种药品范围、人员条件、评估结果,还是单纯考核限制。向医院或有权部门反映时,围绕实际理由提出请求,不要求行政沟通代替医师决定具体药物和剂量。

处方开具、药品是否实际配备及医保按何种待遇支付,还需分别核查。第三十七条关于符合规定药品费用不对单张数量金额作限制,不等于所有药品、所有药店都能全额报销。真实材料和明确答复,可以帮助患者减少无效往返,并使长期用药服务建立在适当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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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