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完成门诊诊疗后,患者希望拿着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却被告知所有处方都不得带出医院。能否这样限制,应先核处方和药品的性质。《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先确认是普通门诊处方,还是法定例外
提出院外购药请求时,可以说明就诊人、科室、处方日期和需要取得的处方,核对医院拒绝的具体理由。条文列有明确例外,不能从普通成人门诊的规则,直接推到儿科或受到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属于例外,应以真实处方及药品管理类别判断。
门诊诊疗已经完成、处方确已开具,与仅做过健康咨询、患者希望医院照着自己列出的清单补一张处方,也有不同。处方须来自实际、合法的诊疗,由有相应权限的医师开具。医院履行必要的诊疗、身份和文书核验,不因患者希望外购就可全部省略。
请求取得处方,同时核对用药信息是否完整
患者可以请医院说明如何取得可用于合法调剂的处方,以及相应信息核验方式,保留申请、回复和已形成的处方记录。第四十一条还要求医疗机构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便于了解实际供应信息,而非只能接受一项不明来源的销售推荐。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医师签名等,应按处方管理要求核对。患者不能自行改名、改剂量或将他人的处方改成自己的名字,也不应要求窗口补开不存在的诊疗记录。对处方内容有疑问,应由医师和药师依法处理,法律上的取得权不能代替医学判断。
院外购药仍须经过相应药学审核
允许持方外购,不意味着任何药店都可以不核处方直接交付。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经营资格,并依法凭有效处方销售、审核。患者应保存完整处方、实际购药凭证和药品包装,核对销售主体和交付内容。
如果药店反映处方内容不清或存在用药疑问,应请其说明问题,并与开方医疗机构沟通,不把重新核验理解为必须先买药再说。医院不得一律限制,与外部销售者是否规范履职,是两项分别需要落实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只借另一方参与而忽略自身责任。
将限制购药争议和费用、损害请求分别提出
遇到一概拒绝,可先向医院指定部门提出具体请求,要求说明所依据的处方类别和规定,保存明确回复;仍有争议的,向有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已实际发生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及其他损失,也应分别列明。
违反处方管理要求,并不自动确定患者提出的全部退款或损害金额;损失、责任主体和因果关系仍需有相应证据。也不能从可外购直接推出任何零售药品都能按原医院医保待遇结算。实际支付和报销应核适用规则。将合法处方、拒绝理由、购药经过和费用记录连起来,更有助于处理真实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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