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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明确拒绝接收某项诊断结果,医院仍需怎样区分告知与尊重意愿

患者不愿听某项结果,不能一概等同于医院已完成告知

患者表示暂时不想看报告,医院仍需分清病情说明、医疗措施选择和信息保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涉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还应及时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明确同意。患者拒收一张纸,不宜被简化为以后所有措施均已获授权。

本文讨论法律上的沟通与证据,不评价患者应选择何种检查或治疗。具体诊疗由医务人员依法进行,不能根据网络文章自行中断必要医疗。

拒收文件、暂不讨论与拒绝医疗措施要分别记录

患者是否有能力理解和表达、拒绝的是哪部分信息、是否愿意另约沟通或指定适当联系安排,都影响后续处理。病历可以客观记载已经说明哪些内容、患者如何表达和仍待确认的问题,不能预先打印一个拒绝全部告知的笼统签字,就推断患者知道所有具体风险。

患者及家属也应尽量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把我现在很焦虑不想看,事后完全改述为医方从未提供任何信息。存在听力、语言等沟通困难时,应依法采取适当沟通方式,不宜只因暂时没有得到答复,就将其认定为主动放弃权利。

向近亲属说明有条件,不是随意扩散信息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所称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不问具体情况,扩大成患者不愿听就可以告诉所有亲友。是否属于法定情形、接受说明的对象和内容,应结合真实诊疗事实依法判断。医务人员仍负有适用的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近亲属身份也不是获取一切信息、代患者作任何决定的万能授权。患者能够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与需要依法由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形要区分;病历中同时记载他人隐私的,也不能被直接拿去公开。发生紧急情况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另有紧急医疗措施规则,不能因平时告知争议就机械阻断依法救治。

争议发生后,围绕具体诊疗决定核查

可依法获取病历、知情同意材料、相关沟通记录,核对决定的时间、说明内容、不同主体的真实意思及实际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说明义务违反、是否造成损害、与损害有何联系,需要具体审查,不是只数签过几次名字。

患者希望暂缓接收某项信息时,可明确希望怎样继续沟通,并依法核对其能否适用,避免让医方根据一句含糊表达自行猜测。医方也应对需要完成的说明作清楚安排。把意愿尊重、必要说明与保密放在同一张时间线上,更有助于识别真正争议,而不把复杂医疗过程归结为谁有没有听话。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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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