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商量由施工方出钱迅速修好,认为没有必要让主管部门知道。民事修复和事故报告解决不同问题,双方愿意承担费用,不能当然消除依法报告义务。真正需要做的是同时推进排险、真实报告和证据保存,不把赔钱协议当成监管豁免。
一、先区分一般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不能把墙面轻微瑕疵未经核实一概称重大事故,也不能为了避免报告把已经发生的事故改称普通售后维修。应结合工程状况、损害和适用专业规定依法判断,必要时向有权主管部门说明事实并核对处理要求,不能由商务经理自行给事件降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专业工程管理及有关事故分类规则应一并核查。人员伤亡等情形还可能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某条质量报告期限为理由推迟其他法律规定的更及时义务。
二、当事人协议不能排除法定报告要求
条例第五十二条要求,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还有依法分级报告安排。条文中的报告不是等双方先分清全部责任、收齐修复发票之后才开始。
对首次报告后新发现的情况,应按适用要求真实补充,不能将已知事实拆散以减少表面严重程度。保留报告内容、时间、接收对象和回执;只向本单位集团总部发内部邮件,不当然等于已经向有权机关履行法定报告。
三、必要抢险修复不能变成销毁现场依据
先救治和控制进一步损害,依法由有能力的人员排险,不能为保留证据放任危险。能够在安全条件下记录的原状、受损位置、样品及施工资料,应依法保存;需要移动或拆除时,记录原因、范围和过程,并配合调查。
设计原因涉及的质量事故,设计单位依法参与分析并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不能只让无资质维修队按双方口头约定覆盖。具体修复方案要符合技术及审批要求,协议写不影响使用并不能自行证明质量已恢复。
四、协议宜写修复与赔偿,不写包办不报告
可以明确临时费用、修复组织、查验和无争议赔付,同时如实保留责任待查部分。发现另有设计、材料等原因时,依法查清分担,不以先垫款一律推定最终全责;受损第三人的权利,也不能由两家企业私下全部放弃。
条例对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等另有责任规定。是否承担哪一类责任应依事实及有效规则判断,不能凭一纸保密协议当然免除。把真实报告、技术修复和民事结算分别落实到责任人,才能在保护安全的同时保住后续可核查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