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一栋旧建筑,双方签了拆房协议,施工方也愿意负责安全,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可以省略依法应报送的拆除工程资料。拆除对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人员有现实风险,应先核适用范围和法定要求,再安排开工,不能以没有新建工程为由当然排除管理义务。
建设单位应核实承担拆除的主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熟悉现场、做过零散维修或承诺包干负责,与依法具有相应资格并不是同一事实。
应核工程性质、实际承担单位和相应资格,不只看合同上写的队伍名称。不能由一家有资格的企业仅提供章和票,实际交给无相应条件的人员独立处理。具体资质及特别工程要求应依法查询,本文不把某一队伍过去拆过房,视为对所有拆除项目均合法的证明。
施工十五日前报送四类资料
依该条,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建筑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这里既有时间要求,也有具体内容,不是临开工前电话说一声便全部完成。负责主体应对应真实建设单位和项目,核清实际报送及接收情况。行政机构名称或办理渠道调整时,应依法确认当前承接部门,不用外地窗口地址代替綦江项目的正式办理信息。
备案不是安全责任的替代品
备案与拆除方案实际符合安全要求、人员设备具备条件、现场依法实施,并不完全相同。材料已经报送,不能因此把邻近房屋或地下设施风险全部推给主管部门;没有发现事故,也不能证明原本应办的程序可以忽略。
若涉及爆破作业,还需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不能将普通拆除备案当作爆破许可。周边权利人配合查看现状资料,也不等于同意对其房屋造成任何损害。应真实记录开工前状态和必要保护安排,而非在出现裂缝后再争论全部原来就有。
缺项时先依法补正和防控风险
綦江参与方可形成工程范围、施工主体、报送期限、四类文件及现场措施的清单,查明缺的是资料、真实方案还是尚未依法办理。已签合同并赶到约定日期,不是必须冒险开工的理由;具体延期与费用责任,可另依合同和事实依法处理。
拆除中发现新的结构或管线情况,应及时按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并保留真实通知记录,不能一边明知风险持续扩大,一边等待谁先承认最终赔偿。程序和实体安全都落实到具体工作,才能使拆房协议从一句笼统负责,变为可依法实施和核验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