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已经使用,双方后来又签协议由卖方按原价回购。卖方收货时再提出扣折旧,不能只凭“用过就应折价”决定。新协议究竟怎样安排价款、验货和货物状态,应当先于一般退货经验接受审查。
先确定原价回购是一项什么约定
双方可能是在解除原买卖合同,也可能另行成立回购交易,或通过和解确定返款。不同安排会影响付款条件和责任,不能看到“退货”两个字就忽略协议的全部内容。
綦江企业处置已购设备或库存时,若协议写明按原成交价回购,并已约定使用年限或现状交付,这些内容都关系到折旧是否已经被双方计入价格。明确约定原价却没有保留普通使用折损的扣款,不能由收货方事后单方再加一项;但是否确属无条件原价,仍须结合条款、谈判记录和履行情况判断。
使用折旧,与交回时另有损坏并非一回事
货物正常使用形成的成色变化,和保管不善造成的破损、缺件、擅自拆改,需要分开。即使价格已经确定,也不当然免除交货方按约交付货物及附件的义务;回购方则不能把所有磨损都包装成新的质量损失。
如果约定“验收合格后原价回购”,还要弄清验收标准针对功能、型号、配件还是外观,能否从既有资料确定。不能在货物运回之后才提出此前从未沟通过的近乎全新标准,也不能因为验收有争议就把无争议价款长期搁置。
没有另谈妥扣款,不能用一张内部折旧表改价
一方财务上的折旧计算,可能反映账务处理,却未必是双方约定的回购结算标准。卖方报出一个扣款数,应说明合同依据、损坏事实和计算过程;交货方也应核对其是否属于自己承诺承担的费用。
如果确需调整,可补充约定调整金额、原因和付款日期,不要只写“按最终核算”而没有确定方法。若一方认为协议因重大误解、欺诈等存在问题,应依法提出相应请求,不能以声称协议不公平为由直接把价款改成自己认为合适的数字。
交接时把货物、价款和争议分别固定
交回前记录型号、序列号、运行状况、附件数量及已有损耗,交接文件注明验收事项和未解决问题。原购发票、原付款和回购价款的对应关系也应清楚,避免把此前已退金额再次计入应付。
已收到一部分款项时,应写明它属于无争议回购款还是双方最终和解款。若仍争论折旧,可明确保留差额请求,避免在全额结清的文件上签字后又产生解释争议。最终需要回答的,是既有协议允许扣什么,而不是抽象地争论旧货应不应该比新货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