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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聘任外部职业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人决定就够了吗?

普通合伙企业想聘请一位没有出资的职业经理,是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一份聘任合同就足够?要先看合伙协议对这项决定怎样安排,再分清经理的经营授权、合伙人资格以及造成损失后的不同责任。

聘任外部经理有专门的决策规则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而执行事务合伙人平时可以负责业务,不等于其当然有权独自决定聘请外部经理。

先阅读合伙协议是否另定该事项的表决办法,核查参加决策的合伙人、实际同意内容和任期报酬等。没有明确约定时,不宜直接搬用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多数票规则。书面确认聘任和授权,也有助于避免事后将一项试用安排争议成正式加入合伙。

被聘任不等于自动成为合伙人

职业经理负责签单、管账或领取与经营业绩相关的报酬,并不必然因此取得合伙财产份额和合伙人资格。入伙另有书面协议、决策和登记等需要核实的事项,不能只把名片上的合伙总经理当作无限连带责任承诺。

同样,原合伙人也不能因为将经营交给经理,就宣布自己不再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法定责任。对外债务归属于谁、合伙人如何承担与内部经理是否应赔偿,是不同层次,应根据真实交易和法律分别分析。

经理越权或严重失职的赔偿要件

第三十五条要求受聘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职。其超越授权履职,或者履职过程中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只要项目亏损,就可将全部经营风险转给经理;也不能以合伙人没有及时监督为由当然免除经理自身应负责任。

应列清授权事项、限额、是否允许转委托及报告义务,说明具体行为怎样超出范围,或者有哪些足以构成故意、重大过失的事实。损失须有真实支付、财产减少及因果依据,不能把尚未兑现的计划利润直接当作已确定损失。

对外合同效力还需单独判断

经理对外签订合同是否约束企业,要结合代理权限、职务行为、追认或表见代理等规则,不能仅因内部缺了一份一致同意文件就保证交易对企业完全无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针对合伙人对外代表限制的规则,也不宜不加区分地直接套到所有外聘人员身上。

綦江经营者可以分别制作聘任决策、岗位授权和对外公示文件,及时收回离职人员印章、账户及签约权限。发现越权交易后,先核实合同履行和第三人知情情况,依法处理外部债务,再依据明确事实主张内部赔偿,不用相互推责代替应有的治理安排。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