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了股款之后,不能只等一句筹备中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已经缴款,发起人却长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应先核准股款何时缴足。《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要求,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立大会,并依法事先通知或公告。这里不是从某一认股人最早付款那天起,机械地给所有项目统一计算三十日。
认股人可核对招股说明、认股书、收款和银行资料,要求说明募集及缴足状态。只收到一张没有用途的个人收据,也应先确认是否确为相应股份认购,避免将借款、投资意向金和已缴股款混为一谈。
法定可以取回,与个人临时反悔不同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第一款对股份未在规定期限内募足、缴足股款后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两类情形,规定认股人可以按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达到这些法定条件,不应仅以尚在找场地或等某人签字无限拖延。
该条第二款限制已缴股款或出资财产的任意抽回,并将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另列为可抽回的例外;此分支的利息请求应另核具体依据,不能直接视为第一款已明文列明。公司设立程序正常进行时,不能只因另一个投资机会更好就当然退钱。是否还有其他解除、无效等具体依据,应按真实事实另行分析,不能把法定退回条件扩成投资人随时退出。
核实成立大会有没有真实作出不设立决定
成立大会涉及认股人出席、表决和法定职权,不是发起人自己的工作碰头会。取得会议通知、签到、授权及记录,核对所作决议针对的事项与通过情况。个别发起人聊天说先不做了,和依法形成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不应直接等同。
若公司事实上已经完成登记,也要确认所主张的是设立阶段退回股款,还是成立后的股东退出、转股或其他请求。不能不问时间与法律关系,仍按尚未设立处理;发起人也不能只展示另一家关联公司的执照,就认定本次募集已经完成设立。
返还请求写清本金、利息和收款对象
应准备认购文件、实际支付凭证、募足及缴足线索、未依法开会或不设立的资料,列出每笔本金和相应利息请求。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是认股人自行添加的高额投资回报,不能把宣传收益率混入法定返还计算。
沟通时可书面要求发起人对成立状态和款项作明确回复,依法保留送达记录。发现募集或资金使用异常,应根据证据选择适当救济,不能仅因筹备延期就直接断言诈骗,也不能因为对方承诺下周开会而无限放任资金风险。先确认法定退回条件,有利于将投资风险与发起人的具体返还责任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