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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齿轮重整案例引出的供货问题:旧合同继续履行,新增货款怎样单独留证

客户进入重整后仍要原材料,供应商最担心新货交进去,又与旧账混在一起。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前,应确认程序所处阶段、下单人的权限,以及新增款项按什么条件结算,不能仅凭企业仍在生产就判断付款安全。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管理人公告记载,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经历破产清算转重整,法院于2025年11月批准重整计划。本文借这一公开程序背景讨论供应合同管理,不宣称该企业发生下述供货争议,也不宣称本所参与该案。

先确定讨论的是受理期间,还是计划批准以后

破产受理、转入重整、批准计划、执行计划,是需要分开的节点。本文所述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相应新增债务的判断,主要针对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定情形。计划批准后签订的新交易,还需结合计划、企业经营权限及具体合同,不能无条件贴上共益债务标签。

供应商应从公开公告和有效文书确认受理日期、管理人及通知途径。若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经营,还要核对法院批准和管理监督安排。原采购经理继续使用过去的聊天账号,并不独立证明其有权代表管理人决定履行旧合同。

旧合同不是只凭一句继续送货就完成确认

对于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管理人选择履行或解除及通知规则。供应商发函时宜列出合同编号、已交付数量、未交付数量、已付及未付款,并要求明确是否继续履行。这样,后续答复才能与具体义务对应,而非一份含混的业务往来证明。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相对方有依法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应把担保请求、回复和相应送达记录保存好。管理人未通知、未答复或不提供担保涉及法定后果,不能将这些不同情形混成对方长期沉默也等于同意。期限起算应依据受理和实际收函信息逐项判断。

每一次交货都能对应新请求、新验收和新欠款

建议从确认继续履行时启用单独的订单及对账编号。每批记录下单依据、数量单价、运输签收、质量验收、发票和付款期限,并把收货人员的授权材料附在一起。仓库签字通常能反映收货,未必能够单独证明管理人请求履行的事实,两组证据需要衔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对法定共益债务作了规定,判断重点是债务发生的原因和阶段,而非供应商后来重新开了一张发票。受理前已经交付形成的旧欠款,不会因为受理后重新对账就自动变成新增共益债务。新旧货混合退换、预付款抵扣、质量扣款也要逐项记清,以免同一笔金额重复主张。

共益债务不等于存在外部保证付款的人

即使符合共益债务条件,也不能据此承诺必然足额、即时到账。法律对债务人财产不足时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另有安排。管理人履职身份与个人承担货款不是一回事,企业的经营预测、意向投资人计划也不能替代有约束力的付款或担保文件。

送货前可以商议分批、小额、明确结算周期,并约定违约后的通知和履行安排。发生认定争议时,向管理人提交分期证据和书面请求,保留处理结果,再判断需要采取的程序。办理綦江企业重整相关供货事项,先理清新旧债务分界,往往比先问能否优先拿钱更能减少后续争议。

依据与延伸阅读

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9月24日。本文为一般法律分析,具体处理需结合合同、证据与案件进展。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