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住房租赁管理事项时,材料接收、信息录入等辅助工作可能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发生错录、资料处理或收费争议后,如果只被告知系统由外包公司负责,应先核是否属于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事项。《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委托单位的性质、监督及行为后果分别作了规定。
先查清谁委托、委托什么
第三十二条允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管理的支持辅助等具体工作。它不是任何公司自称官方合作,就能取得管理权限的依据。应核部门公布的信息、办理通知、受理主体和具体事项,确认是否存在真实委托及其范围。
自行付费请中介代理租赁事务,与部门安排实施单位协助管理,有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只因柜台设在某个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穿着统一,就推断所有收费和承诺都出自政府部门;也不能在存在正式委托资料时,仅凭对方是一家公司就一概当作普通商业交易。
委托辅助工作不能被任意包装成营利业务
条例要求受委托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办理中出现的系统服务、审核或其他收费,可以请其说明收款主体、服务内容和依据,核是否将受委托工作与另外自愿选择的商业服务混在一起。保存通知、账单、付款要求及是否被告知必须购买的记录。
这项要求适用于第三十二条所指受委托实施单位,不意味着所有提供真实、自愿代理服务的普通经纪机构均不得收费。具体是否违反规定,仍须核真实身份、委托事项和行为,不能仅凭某公司有营业收入就认定其所有活动违法。
部门有监督职责,并承担委托范围内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明确,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属于该范围的具体问题,不宜仅用已经外包就让当事人在不同公司之间反复询问。
提出核查时,可说明哪项资料何时提交、由谁接收、形成何种记录、错误如何影响办理,并向相应部门请求核实委托范围、纠正问题及说明处理。承担法律责任不等于任何投诉金额都已获确认;是否存在损害、何种责任与适用程序,仍需依实际情况依法判断,不能直接把工作人员个人列成全部责任承担者。
将资料纠正、收费核查和损失请求分别列明
可准备受理凭据、原始材料、系统或纸面结果、来往回复,以及能够说明真实委托关系的官方信息。申请更正记录,应指出具体字段和依据;质疑收费,应列项目和收款;另外主张损失,则保留实际支出和影响的证据。不同请求不能只用一句全由外包赔钱替代。
条例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及监督管理,其他房屋和特殊保障制度需核对应规定。也不应将管理支持辅助扩张成公司可以自行实施所有行政决定。把真实委托、行为范围和处理后果逐项对应,能帮助当事人找准应回应的主体,而不是由外包安排遮住原有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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