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为需役地服务,不是一项可脱离土地单卖的通行资格
合同约定某块地可以永久免费经过另一地块,并不意味着享有该利益的人可以把通行权单独卖给任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审查起点是是否真实设立地役权,以及哪块土地需要利用、哪块土地承受利用。
个人临时借路、普通租赁通道与地役权可能不同。付款收据或一份名为通行协议的文件,应结合当事人、用途、空间、期限等完整判断,不能先把所有利用安排都当成可以随意买卖的独立财产。
永久免费不能排除法定的从属性和期限限制
免费说明是否支付约定费用,不能改变不得单独转让的性质。第三百七十七条还限制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合同写永久,应结合合法权利期限解释,不能据此向买方承诺任何年代、任何用途均可通行。
如果原需役地仍由自己保有,只把通行利益卖给不涉及该土地的第三人,不能仅凭双方收钱签字就要求供役地接受。新主体需要利用土地,应另行核实合法设权或使用依据,以及是否需要有权主体同意;原合同也不能被任意扩大到更多车辆、经营活动或设施。
转让部分土地时,权利跟随也有实际范围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需役地部分转让,规定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对供役地部分转让,也相应要求涉及地役权的部分对受让人有约束。不是一块土地拆成多个小部分后,每个新主体都当然取得原来全部范围的使用利益。
应把转让范围、通行线路和必要使用对应,核对原合同是否另有合法约定。不能用未受影响部分的交易,要求旁边本不在通道上的土地承担新负担,也不能因转让后使用人变多,就忽略合同用途及尽量减少限制的要求。
交易前把合同、土地和使用方式放在一起核对
准备处分土地权利时,应将地役权合同及相应登记、路线图、实际使用资料交给受让方,说明是否随土地转移及有哪些限制。承受地役权的主体也应依法提供真实相关信息,不能故意隐瞒既有负担。
若已经发生单卖通行权的争议,先判断转让约定到底针对什么、价款已付多少、承诺能否依法实现,再处理返还、违约或其他请求。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的规则,不等于收款人可以一面否定承诺效力,一面无依据保留全部款项;具体后果仍须根据合同和履行事实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