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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企严重违法处罚责任人,收入倍数基数包含其在其他公司的收入吗

粮食经营企业有严重违法情形,对有关责任人适用收入倍数罚款时,是否直接拿其全部个人年收入作为基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限定为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的收入,不能漏掉来源限定,也不能只因为有个人其他收入便全部并入。

先核适用前提和责任人员范围

本条以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存在违反条例且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为前提,针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只因某人是普通股东或在企业任职,就省略对真实角色和责任的判断。

罚款为相应基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具体收入构成、期间和数额须据真实材料和适用规则核定,不能由文章擅自规定全国所有奖金、分红等项目一律如何计入,也不能通过事后改发薪主体掩盖实际收入来源。

对基数和裁量分别提出证据

黔江有关人员可依法保留实际任职、职责、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资料,对哪些款项为何纳入或排除作具体说明。基数认定与在法定幅度内如何裁量不是同一层问题,不能只核倍数而不核基础事实。

本条个人罚款与企业罚款、退赔及可能其他责任各有依据,不应机械合并为已处罚一人其他主体均免责。文章不预判个案情节严重程度,也不承诺某人只要收入较低就必然不承担责任。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https://fgs.moa.gov.cn/flfg/202111/t20211103_6381166.htm),第五十一条,粮企违法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上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1至10倍罚款,限定来源前提角色不并全部其他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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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