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收到不予保护结果后,申请人决定重新申请,是否把原资料再装订一次、附上此前不同意结论的说明即可?2026年第97号公告第七项对再次申请作了实质要求:针对原不批准意见完成相关研究,并逐一论述,不能用重新提交这一动作替代研究工作。
先区分原资料异议和再次申请
公告第六项规定,审评不通过时中保委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原申报资料提出异议;综合评估后仍有异议的,还有按规定组织专家对原资料再次审评的安排。该途径围绕原资料的评价,不是更换一套新研究的通道。
第七项处理的是不予保护后再次提出保护申请。不能一面说正在就原资料提异议,一面把尚未完成的新研究写成原申报材料早已具有;也不能只改申请封面日期就认为此前不批准意见已经不存在。
新申请要逐项回应,而非只解释企业很需要保护
可将原不批准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相应研究任务、实际完成资料及逐项论述对应起来。若意见涉及的数据支持或质量控制问题尚未完成研究,应据真实进度处理,不能以供货合同、市场需求或已经投入费用代替科学依据。
再次申请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章、标准及技术要求,仍要依法审查;完成某项研究不代表必然获准。公告没有在第七项为所有情形设统一等待年限,不能把其他资格被撤销后的限制期擅自搬来,也不能保证今天重交明天就恢复原保护起点。
黔江申请人可保存原意见、原资料版本、真实后续研究和逐一回应文件,清楚区分原程序的救济与重新申报。本文不评价具体品种药效,不指导补造试验或数据;能核的是新申请究竟怎样真实回应既往未通过原因,而不是同一附件被上传过多少次。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97号,上海药监官方转载)](https://yjj.sh.gov.cn/qtgzwj/20261009/c292d2341dae4cb4be03bba9e2092f20.html),公告第六项限原申报资料的异议、综合评估及再次审评,与第七项不予保护后再次申请须完成相关研究并逐一论述、第一项申报现行要求分别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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