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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粮食多于原入库数量,能把溢余抵另一货位的损失吗

同一货位粮食全部出库后,实际出库数量多于原先入库数量,能否把这笔溢余拿去抵另一个货位短少?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直接禁止的,是这种出库量多于入库量的溢余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损耗损失,不应改写成对所有盘点盈余的统一会计处理条款。

先对应真实入库量与出库量

应将同一货位或批次的入库计量凭证、出库计量凭证和业务记录连续对应,明确比较对象。某次盘点实物比账面多,与本条所说出库数量超过入库数量,事实口径不同;发现盘点差异仍须据真实资料核实,不能仅凭这一条推定已经形成可抵损的财产。

本条没有规定一套“盘盈及时单独入账”的具体会计规则,也没有授权把出入库差额自由转给其他粮权人。合同结算或会计问题应结合各自适用制度另核,不能给第二十二条增加原文没有的处理命令。

另一货位有损失,不改变禁止抵冲的对象

附件二要求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并区分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的核销条件。甲货位出现出库多于入库的溢余,不让乙货位已经发生的损耗损失自动消失,也不能通过合并为全库净数掩盖逐批情况。

第十一、二十三条分别要求货位卡和保管、统计、会计账真实完整,库存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记录。这些义务有助于核实不同货位,不等于允许企业为追求账面相平倒造一笔出入库。

黔江有关仓储单位可形成逐货位入库、出库、实存、损耗认定及粮权资料的对应表,把溢余与另一货位损失分列。本文不提供技术计量参数,也不认定任何差额已经构成犯罪;法律核验应准确指出禁止的是哪种数量关系和哪项冲抵行为,而非笼统把所有盘点差异都按同一条款处理。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第5号,含两附件)](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8583),第二十二条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抵其他货位或批次损耗损失;第十一、二十三条和附件二逐货位记录、分别计算,不能泛化为所有盘盈的会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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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