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同一海船两项抵押都未登记,能按合同签得早就优先受偿吗

同一条海船为两笔债权分别设立抵押,两项抵押都没有登记,一方能否仅以合同签得早要求先拿船价?修订海商法第十九条专门区分已经登记和未登记的组合:船舶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并非按合同签约先后排队。

先核是两项真实船舶抵押,不先比较借条日期

第十二条要求有权设立抵押的主体和书面合同,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抵押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先核适用的船舶、处分授权、各担保合同及真实债权,不把对方只交了一本所有权证、口头承诺有船担保视为全部条件已经满足。

船舶的登记对抗规则与房屋抵押自登记设立的制度不能混用;未登记不让当事人获得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保证,也不能不读第十九条便把两项未登记抵押一概视为没有任何受偿规则。

三组法定顺序不能拼接使用

同船的抵押都已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受偿;有已登记也有未登记,已登记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才适用担保债权比例。合同写第一顺位不自动改变这三组关系,债权人自己最先拿到船舶证书也不是登记时间。

应保存真实登记结果和时间,不能把后来补登记的日期倒填成原借款日。第十九条并没有把合同先后不清或者同一天签约写成同一法定分支;也不能因两笔担保都未登记,就由其中一方自行宣布按自己本金全额先取。

抵押内部排序,不包办船价的全部分配

第十九条处理的是同船多个抵押之间的清偿顺序。船舶优先权、造船修船留置权等还须分别核查,第三十条明确船舶留置权先于抵押权、后于船舶优先权。债权已获清偿的部分、各自担保范围和实际可分配船价也要对应,不等于按合同名义金额必能足额收回。

黔江有关融资交易可形成每项抵押的主体、合同、登记状态、时间、担保范围及未清余额清单,把普通借款债权与担保权分开。本文按2026年5月起施行的修订法说明具体顺序;历史或跨期交易仍须核适用规则,不以事后补签材料制造对他人的优先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修订,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泉州司法局官方全文)](https://sfj.quanzhou.gov.cn/xxgk/fgwj/fl/202511/t20251126_3234536.htm),第十二、十三、十九条同船抵押三组登记组合与均未登记按担保债权比例;第二十一、三十条船舶优先权、留置权与抵押顺位另核,第三百一十条施行时点。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