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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已注册药用的化学原料药,只能等制剂一起申请审评吗

企业拟仿制已注册药品使用的化学原料药,能否只能等另一个制剂项目一并申报?二〇二六年实施条例第十六条除药品审批时对原料药一并审评外,也允许这一类化学原料药直接向国务院药监部门提出审评审批申请,符合条件颁发相应批准证书。

两条路径不能只保留其中一条

药品与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是条例列明的通常衔接;直接提出申请针对条文所指仿制已注册药品使用的原料药,不能扩大为所有化学物料都可按此申请。应先核真实对象和已注册药品使用关系,不只凭供应商口头称药用就结束判断。

审批时对原料药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和标签一并核准。提交申请与批准证书取得、具体生产销售条件仍须分别核查,不将受理通知解释成可以立即供应所有药企;技术符合程度应由适当专业主体依法评价。

合同与项目进度写清尚待条件

黔江有关企业可将拟申请对象、所依据路径、资料与技术责任、行政状态及后续合法履行条件列明。合作方约定尽快供货,不能覆盖尚未取得的必要批准;也不应为赶进度把通用化学品资料直接改称药用质量证明。

本题不提供原料药生产配方或试验方法,也不承诺某一仿制申请必然获准。法律工作在于识别真实申报入口及证书对象,不把一并审评四个字理解成法定直接申请路径不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第四次修订)](https://mpa.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wjtz/zswj/202602/t20260204_3610694.html),第十六条第一、二、三款,一并审评与仿制已注册药使用化学原料药直接申请并存、标准工艺标签一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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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