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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药品在中国召回,境内指定公司只转发邮件就能退出责任吗

境外生产药品需要在中国境内召回,境内被指定企业认为风险来自外国工厂,自己只负责把中文通知转给经销商即可。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由境外持有人指定在境内履行持有人义务的企业法人,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境内召回。

指定角色与一般渠道经销不同

应核真正的境内指定主体、药品及实际召回范围,不把任一进口商或营销代理都直接认定为该角色。被指定法人也不能只因合同将技术判断留给境外,就宣布国内组织、信息与报告工作完全与自己无关。

该主体还应向自身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给境外总部发过邮件、与采购商达成退款约定,不能直接证明两类主管部门所要求的报告和实际措施均已落实。其他参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仍按真实职责协助,不能由一份指定文件替所有主体一并免责。

将境外决策接到境内真实执行

黔江相关企业可建立境内药品流向、通知收件、已控制和收回数量、储存处理及法定报告材料,明确与境外质量资料的连接。不得把境外收回的数量算入国内完成数,也不只凭总部写已结束便关闭仍未落实的国内事项。

本条不保证中国境内外必须采取完全相同范围的行动,仍需依法综合研判。法律成果应确认谁在境内组织什么、哪些已真实完成,而不是以境外生产四个字切断境内履责链。

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第92号)](https://ypjg.ln.gov.cn/ypjg/zwgk/flfg/zcjd/9EBF932BCF5548479A0DFA5EF80F02C9/index.shtml),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境外生产药境内召回由依法指定境内法人组织并向所在地省药监和卫生主管报告,不等一般代理或只转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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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