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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组成名单,就是具体案件的仲裁庭吗

收到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便认为这些人都会参加自己案件审理,容易把机构治理与仲裁庭组成人员混为一谈。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机构组成人员,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具体案件的仲裁庭组成和选任,两层名单用途不同。

先核机构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规定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人员由法律、经贸、科技专家和有实际经验人员担任,其中相关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这个比例不等于每宗案件都必须组成同样规模的专家审理小组。

机构还应依法律和章程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权限。机构负责人参与组织管理,不能据此由当事人自行推断其已担任本案仲裁员,更不能私下向某委员送材料,便说已经依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

具体审理人员按组庭程序识别

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可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三人时设首席。实际怎样选定、委托指定及收到组成通知,依仲裁法、真实协议和适用规则处理;不是直接把机构主任当然列为每案首席,也不是成员名册中所有人共同作出裁决。

黔江企业可以保存机构公开治理信息和本案正式组庭通知两份文件,分别核谁接收行政服务事项、谁依法审理案件、应向何渠道提交材料。对本案人员有回避或资格异议,应按具体法定条件提出,不只因为某人不在机构治理名单中,就推定其无权受聘为仲裁员。准确识别两层主体,才能把沟通、选任和监督请求送到正确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2026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zt/2025nzt0120/xcgvxxddzcf/202509/t20250915_525094.html),第18至19、42至44条:机构治理组成人员与单案仲裁庭规模选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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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