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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司机已有道路客运许可,就能自行承接学校校车服务吗

个人已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学校想直接请他接送学生,认为个人有营运证便已满足校车服务条件。校车服务确可有不同经营主体,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对个体经营者另保留地方组织安排,不能只看一张客运许可就跳过校车主体、车辆和驾驶资格的核查。

企业等主体与个体经营者的条文路径不同

第九条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交企业,以及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提供校车服务。第二款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这既不是全国禁止个体参与,也不等于任何持有客运许可者都可以不核当地安排自行加入。学校愿意签约、家长熟悉某位司机,与其在本次校车服务中符合哪条主体路径,是不同事实。

重庆意见鼓励多种提供者,仍要落实具体条件

重庆渝办发〔2012〕274号实施意见三(三)要求区县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个体等多种提供者参与专用校车服务。它不能被写成个体一概不允许,也不能由一份市级政策直接推定某个人、某辆车已经获准。

拟办时应向实际有职责的区县部门核当前校车服务组织和办理要求,说明自身经营身份、车辆及方案,不照抄别地回执。本文没有核实某个具体个体经营者的许可,不编当地名额、统一报价或保证加入的渠道。

服务主体、车的许可和人的资格各有证明

条例第十四条的车辆使用许可条件,包括车、合格司机、运行方案、安全制度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另要求驾驶人校车资格。某个体本人能驾驶普通客车,不证明其车辆和本项校车服务均已合规;聘请合格司机也不能替主体和车辆许可。

学校依法采用外部服务,还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书等真实分工。合同约定谁收费、谁维护、谁派照管人员,需要与实际履行相符,不用借用企业名称或拆成租车费与司机费掩盖真实接送业务。

黔江双方可先形成主体适用路径、当地组织要求、车辆及驾驶资格、运行方案和责任书对应资料,明确尚缺条件及不能履行时的合法安排。发生争议后,经营管理要求与合同、损害赔偿分别分析,不以未具某项条件直接宣布学生的一切损失都无人负责,也不让家长同意承担风险取代法定安全管理。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至十一、十四、二十三至二十五条](https://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xzfg/202204/t20220422_620488.html);[重庆实施意见三(三)](https://gaj.cq.gov.cn/zwgk/zfxxgkml/zcwj/szfxzgfxwj/202401/t20240131_12887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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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