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随车人员先在家长群问能不能带孩子下车,驾驶人则等待学校回复后再报警。法定的初步职责能否这样推迟?《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经规定驾驶人与随车照管人员的报警、警示和危险情况下学生撤离,不以事先取得家长同意作为这些事项的统一前提。
报警和警示应立即落实
第四十二条要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照管人员应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不能只联系公司负责人,便宣布对外处置已全部完成;也不能为了避免影响学校评价,先讨论是否私了再决定要不要履行要求。
具体现场安全和依法需要的救助,应听从有权人员、专业救援安排。本文只解释法定职责,不提供车门破拆、伤者搬运等操作方法,不让普通人员为了拍照或设置形式记录而冒险进入车流。
留在车内有危险时,照管人员须组织到安全区域
条文的撤离条件是学生继续留车有危险,由随车照管人员将学生撤到安全区域,并及时联系学校、服务方和监护人处理后续。不能因家长暂时未接电话,就将实际危险完全留待家长决定;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所有轻微擦碰不问现场条件地写成学生必须自行涌出车辆。
撤离与之后接送、治疗等有不同实际安排,真实人数、去向和交接应核清。不能一个工作人员离开后便以群里发过位置为由认为所有孩子已经交给监护人,也不宜让无关人员随意带走未成年人。
通知家长很重要,但不能替代已经应做的保护
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要求全程照管和相应清点;事故后更应由有职责者保持真实联络,说明已采取什么、孩子当前状态及下一步依法安排。未核实伤情不能给家长保证全部无碍,也不能将猜测写成确诊结论公开传播。
黔江学校和服务方平时应落实安全教育、应急演练和真实联络分工,不到事故后才临时决定谁承担照管。事故资料依法保存,个人信息限必要人员和渠道,不让公开视频代替正式报告,更不为追求事故记录好看补造过去演练。
第五十九条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损依法承担赔偿另有规定。谁应承担何种责任,仍须具体行为、过错和因果;已报警不等于当然免责,家长同意也不将所有法定义务转给家庭。核查成果应能还原报警警示、危险判断、人数与去向、各方联络的真实经过,而非只证明群消息曾发出。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三十八至四十二、五十九条](https://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xzfg/202204/t20220422_620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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