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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侵权用了五年仍未下架,超过三年是否只能放弃全部请求

公司网页连续使用同一张图片五年,权利人很早已经知道,直到今天才起诉,而图片仍未下架。公司能否仅以超过三年要求全部驳回,权利人又能否当然追索五年全部损失?二〇二六年修正的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持续侵权的停止请求及赔偿期间作了具体安排,需要把不同请求分开。

三年从知道受损及义务人起算

解释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作品被使用,与已经知道具体应负责的主体,均需结合事实审查,不能只凭图片首次上线日期一律推定。

保存首次发现、通知、主体核实和其他依法影响期间的材料。起诉晚不必然说明时效已届满,发现晚也不等于可无限后移;主张方和抗辩方应提出真实时间依据,不能为了期限把早年发出的索赔函隐藏起来。

起诉时仍持续,停止请求有专门规则

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因此,超过时效不能直接被解释为使用者以后取得了永久免费使用权。

需要证明起诉时的实际状态、被诉主体及具体行为,旧页面截图只证明某天存在,不自然证明一直未停;旧照片仍在公司硬盘与继续向公众传播,也不当然同一。权利归属、许可、保护期及是否侵权,仍是必须审查的前提。

相应赔偿从起诉向前三年计算

对上述持续侵权情形,解释同时规定,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它不是从网页最初上线起无条件算满全部五年,也不是因为最早行为较久,就将最近仍持续发生的使用全部排除。

计算期间和计算金额是两个问题。主张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或依法适用其他计算路径,仍需相应证据;不能把三年当作固定赔偿数额,更不能把企业三年全部营业收入直接认定为一张图片产生的收益。

持续行为与已经结束的旧行为分别列明

网页是否同一持续展示,期间下架后又在其他渠道重新上传,或者某批纸质宣传品早已停止发行,应按具体行为和证据识别。不能只用一个持续二字覆盖所有不同主体、不同渠道和已经结束的历史使用。

如果起诉时相关行为早已结束,不能直接照搬第二十五条持续侵权的停止及向前三年安排;仍须按实际请求、时效及其他适用规则判断。涉及历史法律事实和跨越修法的行为,还应依解释第二十七条核法律适用,不把今天的条号倒填进旧案事实。

权利人可形成知悉时间、各渠道使用起止、起诉时状态和三年内损失四项对照;使用者则保存来源授权、下架及历史传播记录,针对具体请求答辩。下架可终止继续传播,却不自然消除既有责任;超过三年也不能只用一句全部过期或全部照赔替代逐项审查。

依据: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五、二十七条(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04609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