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工程窗口企业找另一公司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业主拖欠工程款后,其称双方属于联合体,自己只负责转款,不负催款义务。能否成立,不能只看别的项目曾用过联合体模式。贸仲公开的输变电案以本项目签署、主合同组成及双方权利义务作判断,否定了纯粹转付的抗辩。本文为官方完整仲裁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发过未签协议,不等于本项目已成为联合体
被申请人先与境外业主签EPC主合同,后来与申请人签施工合作合同,约定申请人完成设计、采购、施工,其负责与业主对接。主合同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成员签署协议并随投标提交,但本项目双方没有签该协议,主合同组成也未列入。
窗口方提交曾发送的未签协议以及其他类似项目已签联合体协议,主张存在合作惯例。仲裁庭认为,其他项目签署的事实不足以证明本次已形成相同关系,反而体现签署本项目联合体协议的必要。不能让另一个项目的共同意思替代本项目缺少的证据。
合同中的层级和终止安排同样重要
合同明确窗口方是总承包方,并规定主合同对其雇用终止后,通知停止对申请人安排等上下游措辞。仲裁庭结合平等合作、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联合体特征,认为本案实质不是所主张的联合体。
这不是将一切境外合作都认作国内转包无效。公开理由还结合本案境外项目、业主未要求中国建筑资质及窗口承包安排,对有关规范适用作了特定判断,认定合同有效。其他项目仍须核所在国规则、中国相关强制规定及实际结构,不凭本案宣布境外任何转包均合法。
不是联合体的纯转款,付款条件还要审实际履行
合同要求申请人完成工作提交证明,由窗口方与业主等结算,收到银行支付后一定期间付款。仲裁庭认为,处理业主工程款收付本就是窗口方义务,不能仅用转付二字抹去催收职责。
虽有多次一般催款,窗口方仍因其他项目及自身长远利益等因素怠于充分主张权利。裁决结合具体证据,依条件不得被不当阻止的规则认定付款条件成就,支持欠款、利息及相应保函损失等,未支持设备采购、分包索赔等全部损失。不能把其中一项支持扩写成所有费用均获赔。
将结构、催收和损失分别落到原始材料
企业可保留本项目联合体或合作文件、向业主提交的合同组成、分工与风险承担、计量批准、收付款及具体行权记录。催过几封函,与已经按合同及时采取应有措施,仍需结合内容和利益选择审查。
官方未披露案号和裁决日,关于解除日期的文字也不完全一致,不据此计算期限。今天参考该案,应先明确真实合同层级,再核付款条件与法律适用;与已成立联营体成员能否独立主张自身可分工作,是不同问题。律师应据关系图、款项时间线和行权证据提出具体请求,不靠统一的联合体标签分配全部风险。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