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丝机随主机免费搭赠,为什么仍按专利销售行为承担赔偿

设备采购合同只给主机标价,配套设备列为赠品。制造商因此主张,赠品没有单独收入,不属于专利法上的销售,也不应赔偿。最高法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布的缠丝机案,审查了主机对价与搭赠关系,说明合同中写免费并不能单独决定专利实施行为的性质。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交易主体在江苏、安徽;具体交付及一审地区公开来源未披露公开案例研究;供黔江读者参考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1286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来源未披露一审法院名称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设备采购合同只给主机标价,配套设备列为赠品。制造商因此主张,赠品没有单独收入,不属于专利法上的销售,也不应赔偿。最高法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布的缠丝机案,审查了主机对价与搭赠关系,说明合同中写免费并不能单独决定专利实施行为的性质。

三台主机各配一台缠丝机

公开材料记载,安徽建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采购江苏维某公司制造的钢筋加工设备,其中三台钢筋滚焊机各搭赠一台缠丝机,合同未对缠丝机单独列项计价。泰州天某公司以缠丝机侵害其发明专利提起诉讼。

一审判制造方停止制造、销售并赔五万元;双方就有关调查取证、赔偿或赠品抗辩上诉。最高法二审案号为(2024)最高法知民终1286号。公布材料未披露一审法院名称、具体裁判日期及完整技术比对,本文依据官方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

对价隐含在主交易中

二审指出,缠丝机给付以买方支付钢筋滚焊机对价为前提,其获利实际隐含于主机销售利润中。制造方亦认可配套计价销售,因此虽称赠品,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不是把任何私人无偿赠送都不加区别认定成同一种商业行为。

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列明发明、实用新型授权后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商业组合中的名称应与真实交易核对,不能仅凭财务上某行写零元,就宣布该产品不进入专利责任范围。

行为认定与赔偿证明分两步

法院认定搭赠构成销售,不等于直接拿整个主机合同价赔偿。公开稿载明,二审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后,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五十万元的判赔请求。五十万元不是五万元之外再加五十万元,也不是所有赠品案的固定赔偿额。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对损失、获利、许可费以及法定赔偿等有不同条件,相关账簿控制和举证也须落实。公开摘要没有披露全部调查所得及具体算法,不能据此替其他案件预设利润率或保证十倍改判。

采购与供货审查应覆盖配套赠品

企业可将主机和赠品的功能、数量、制造来源、交付及验收分开记录,核专利许可、供应方知识产权承诺和争议配合。赠品虽未单列价格,仍可能承担生产经营功能,不能在采购审核时完全忽略。

权利人则应固定完整合同和配套安排,结合有效专利、被诉方案及实施行为说明请求。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实际行为和可用抗辩应分别判断,本案对制造方的结论不能直接变成所有最终客户均承担同额赔偿。

可以形成主机对价与搭赠关系表、产品实施行为表和损害线索清单,再决定需要申请取得哪些材料。调整商业名称不等于改变真实交易,企业处理争议时应核事实与权限,并按合同通知供应链相关方,避免只围绕免费两个字来回解释而遗漏技术与金额证据。

官方案例: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092.html 。专利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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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