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结果,可以依法寻求救济,但不能把未经证实的违法犯罪指控当作网络施压工具。重庆高院公布的一起黔江法院一审名誉权案件,区分了对纠纷的合法表达与失实侮辱性指责,也说明删除视频不一定使已经产生的责任全部消失。
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
公开资料显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因不服合同纠纷仲裁处理,在网络平台发视频,作出缺乏确切依据的严重指控。对方公司起诉后,法院认定侵犯名誉权,判令在相应平台连续置顶十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一审为黔江区法院(2022)渝0114民初4630号,二审为市四中法院(2023)渝04民终545号,二审维持原判。因未证明财产损失,相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结合视频已删除等情况,停止侵害请求亦未获支持。资料于2024年发布,属于公开案例研究,并非本所承办成果。
争议事实、个人评价与违法犯罪指控要分开
说明自己与企业有合同争议、某日收到仲裁文书、准备依法申请救济,与直接断言对方犯罪或与办案人员勾结,所需事实基础不同。展示身份证、称自己“实名举报”,并不使无依据指控自动获得法律豁免。情绪强烈也不能替代证据。
陈述时应区分已经查明的事实、自己掌握的材料和仍有争议的判断,避免删去对方回复或文书关键条件后形成误导。确有线索需要反映的,应向有权机关依法提交并承担相应真实性责任,而不宜通过扩大传播逼迫对方放弃合同权利。
为什么删除后仍需道歉
删除可以阻止内容继续由本人传播,但已经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未必随之消失。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和范围,应与侵权方式及影响相匹配。本案选择在原平台置顶,并不表示所有网络争议都必须置顶十天,或者都可以要求登遍全国媒体。
主张金钱赔偿还需说明损失和相关依据。本案未支持财产损失赔偿,不代表企业名誉权只值零元,也不意味着任何企业都能仅凭浏览量要求固定高额赔偿。侵权是否成立与某项赔偿是否得到证明,应分别理解。
平台责任与发帖者责任也要分别审查
公开案情记载,企业向发帖者要求删除,却未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相应侵权证据和删除通知,法院未支持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实际维权时,不能把通知发帖者等同于已经通知平台;同时,平台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等情况下是否承担责任,还需按具体事实和法律判断,不能由此推出平台永远无责。
保存证据时可记录发布账号、链接、内容、时间及传播情况,再按平台规则和法律要求提交清晰通知。不要为了维权而再次大范围转发包含个人隐私和严重指控的原视频。
对仲裁结果的异议,应根据案件类型、裁决内容及现行法律核查相应程序和期限。网络投诉不替代法定救济,也不能使期限自动延长。律师应分别处理仲裁争议本身与名誉权问题,避免原纠纷尚未解决,又因不当表达产生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