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突然关闭,家长的预付款和员工工资不一定都进入同一份刑事退赔清单。北京市检察院公开的田某案,既有隐瞒关停通知后收续费所形成的合同诈骗,也有对未被认定为刑事被害人的家长依法支持民事起诉。本文研究官方公开材料,非本所承办,不说明逃债、变更登记或者隐匿资金的实施办法。
真实经营背景,没有排除后续收款时的欺骗
田某无证经营幼儿园,因经营问题雇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二〇二四年八月收到主管部门关闭幼儿园的行政处罚通知后,仍隐瞒该情况,指使继续向二十余名家长收续费,五十余万元被转入亲属账户并取现,后失联、闭园。
本案并非仅凭经营失败、未及时退费就认定犯罪。需要连看已知关闭要求、仍作何种收费安排、家长交款所依信息与实际资金处置;也不能因最初确实提供过教育服务,就省略后续收款阶段的审查。
有偿变更登记是证据之一,不代替整案证明
田某最初否认非法占有目的。检方继续引导取得证言、书证,结合其案发前有偿寻找名义法定代表人、收款后资金处置等异常行为,审查其主观目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仍须结合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与骗取财物等条件适用。
因此,不是每次换法定代表人都属于刑事逃债,也不是钱进入个人账户便完成全部定罪证明。原材料另记有关名义人员被行政处理,没有公布其合同诈骗判项,不能把他们写成与田同判三年。
三年刑罚与不同来源款项,不合并成一个总额
丰台区检察院于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诉,五月三十日法院采纳指控与量刑建议,判田三年并处罚金,田认罪服判,判决生效。罚金具体金额及案号未披露,均保留未知。
办案中,五十余万元涉案款全额追赃;报道另列其他前期应退学费、应付工资等二百余万元的挽回情况。不能将全部二百余万元都改成刑事诈骗金额,也不能据并列统计自行计算每名家长分得多少。
没列入刑事被害人范围,仍需核查合法退费请求
对部分家长,检察机关依法提供民事支持起诉,协助收集证据,并于二〇二五年七月出庭,促成当庭调解、挽回预付费损失。这是本案已实际完成的另一救济,并非只有收到刑事判决才可以考虑民事权利,也不是保证所有类似请求必获支持。
后续还推动撤销虚假登记、处理营业资格和学生分流,与刑事判项分别记载。整理时可按每次缴费、关停信息、实际服务及退款、刑事认定与民事文书分列,避免一份笼统全额退款承诺替代对各人的真实请求和履行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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