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警示事后补设且两院住院日期重叠,曹忠案怎样分别审责任与因果

施工方也有过错、伤者又在住院后数月死亡,司机是否就不承担交通肇事责任?曹忠案将公共交通范围、倒车注意义务和死亡因果分别审理,还核对两家医院住院日期为何重叠。本文依据上海法院公开一审判决研究,非本所承办,不补后续上诉结果。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黔江读者参考
案号
(2021)沪0151刑初82号
审理机关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施工方也有过错、伤者又在住院后数月死亡,司机是否就不承担交通肇事责任?曹忠案将公共交通范围、倒车注意义务和死亡因果分别审理,还核对两家医院住院日期为何重叠。本文依据上海法院公开一审判决研究,非本所承办,不补后续上诉结果。

尚未封闭的城市道路,不因附近施工就自动变成纯工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曹驾驶重型货车在非机动车道倒车,撞及骑电动车的樊某。该段有施工许可,但事故位置尚未整修,现场未有效围挡、警示,监控显示警示设施在事故后才放置。法院结合道路实况,认定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这不是对所有工地一律适用交通肇事。施工审批、实际封闭与是否供公众通行,需要核当时状态;不能把后来摆上的警示牌当成事故前已经存在,也不能单凭施工单位名称排除道路属性。

施工方的次要责任,没有抵销司机未确认安全倒车的过错

法院审查监控、勘查、事故认定及出庭侦查人员说明,确认曹在无法准确判断后方情况、无人指挥时仍倒车。其当庭也承认不能确认安全就不应继续。施工方没有履行警示义务,另负次要责任;樊某正常骑行并已制动,未发现其主动撞击的事实。

因此,不能把施工方有过错直接等同司机降为次责;也不能反过来只因事故认定写了主要责任,就省略对事实与依据的质证。两种行为的作用和严重程度,在本案有各自证据支持。

病情曾趋稳与住院时间重叠,分别得到解释

樊某于十月二十九日死亡。鉴定结合最初严重创伤、失血与后续多器官并发症,认为交通事故损伤为根本原因。辩方提出年龄、疾病及护理等异议;鉴定人出庭说明,出院时相对平稳不等于完全治愈,后续恶化不能无根据归因护理不当。

两院病历日期部分重叠,另由家属证言与急诊病历说明:为保留护理院床位未立即办理出院,实际已在另一医院接受治疗。法院没有只用日期重叠便否定全部材料,也没有将家属解释当作无需其他印证的结论。

本案据具体证据未认定因果中断,不代表任何疾病、后续治疗均不可能影响刑事因果。应核真实病程和专业意见,不能仅凭最终死亡反推所有中间疑点都不重要。

自首、认罪认罚与最终判刑各自记录

曹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法院认定自首,另考虑垫付医疗费用。庭审中其表示不愿认罪认罚,公诉人撤回原十个月建议;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交通肇事罪判一年。不能将行使辩护权概括成必然加刑,也不能把原建议写成已生效刑期。

准确整理本案应保留事故前后警示时序、责任依据、完整病程、鉴定质证及到案材料。原判明确法院和案号,却未公开后续审级结果,本文止于该一审判项。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