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具体犯罪不等于已证组织性认识,邢某案为何只支持徇私枉法指控

司法人员明知有人涉嫌犯罪而压案,是否就当然同时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邢某案将“知道具体犯罪”与“认识到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分别证明,最后只支持其中一项指控。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黔江读者参考
案号
(2022)津03刑初25号
审理机关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司法人员明知有人涉嫌犯罪而压案,是否就当然同时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邢某案将“知道具体犯罪”与“认识到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分别证明,最后只支持其中一项指控。本文研究法院官方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判全文。

两次异常处理,不只是一份调解协议

材料记载,二〇一二年赌博案件被降格为行政处理,大部分赌资被发还,邢还协助制作虚假行政处罚卷宗,使多人逃避刑事追究。二〇一五年另一起车辆被砸案,他任派出所所长,插手办理,不依法受理、立案、取证、鉴定,推动调解结案。

后一次损坏部分经鉴定价值九千一百零四元。原报案人估损与最终鉴定不是同一个数字,不能把最初估计直接作为定罪数额;也不能因后来接受赔偿,就认为先前故意压案当然合法。

原案人员后来被判涉黑,不能倒推邢当时的全部认识

公诉机关除指控徇私枉法,还指控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审查后认为,砸车由感情纠纷引起,生效裁判将其认作该组织的组织外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邢包庇时认识到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故不支持后一罪名。

这不是只要不知道“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法律名称便免责。裁判区分的是对违法犯罪组织的实际认识与仅知道多人实施一宗犯罪,不能由成员身份、人数或其后判决,自动补足邢当时的主观证据。也不能把所有组织外行为都预先宣布与包庇罪无关,仍要核具体认识和包庇对象。

少成立一项指控,没有抹去故意枉法的独立证据

被害人及时向办案人员说明车辆多处被砸,所长又主动过问;主办民警及警长证言表明其干预左右了正常办理。法院据此认定,邢明知可能涉嫌犯罪,仍不依法履职,以调解使有关人员逃避追究,构成徇私枉法。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有罪而故意包庇等行为,不是对所有迟延、错误或一般程序过失一律追罪。需要查谁何时收到何种线索、具体作出什么干预,以及与未追诉的关系;领导身份本身不能替代证明。

判决结果与尚未披露的程序保持边界

天津三中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徇私枉法罪判邢五年六个月。公开材料未记上诉结果,不自行写成已经二审维持,也不将未支持涉黑包庇指控表述为全部行为无罪。

核查这类案件,应把原案犯罪、个人认识、干预处置与对应证据分开。具体犯罪明知可以成立,而组织性认识仍证据不足;对其中一项提出有根据的辩解,并不使另一项法定责任自然消失。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