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托管的是四名残疾人的私人银行卡和现金,工作人员侵吞后为何仍被判贪污?黄某案要同时核街道托管职务、财物实际管理与非法占有,不能仅凭账户原来属于私人就停止审查。本文研究最高检公开的真实个案,非本所承办。
托管不是让经办人取得个人处分权
黄某原系上海静安某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干部。二〇二〇年十月至二〇二三年九月,其利用负责残疾人相关事务管理的职务,接收由街道托管的四名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员个人账户和现金,后侵吞七十万元用于个人还款、消费。
此处的四人身份和街道托管安排,是公开案情的重要部分,不能换成一般朋友委托保管也认同一责任。经办人能够接触、操作账户,不等于依法获准将钱用于私人支出;但某笔正常代付照护费用,也不能不核真实授权和去向便算作侵吞。
非法占有通过行为和资料核实
办案机关重点核资金去向、案发经过、还款资金来源,并结合证人证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而非只凭钱未在原账户就推定贪污。本人说准备还,或事后确有还款,需要如实保留,却不能单独反向证明此前从未侵占。
应把受托职责、实际接收、资金处分和个人用途连接起来,也要将四名权利人的款项分别对应,避免将同一笔在多个账户之间转动的金额重复累计。资料中关于疾病、能力和家庭的信息应限定必要范围,不为解释案件公开受托人的可识别隐私。
三年九个月是本案实际判项
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静安区法院于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判黄贪污罪三年九个月、罚金二十万元。黄未上诉,判决生效。没有公开的案号、逐人返还金额和后续执行进度,不作补写。
案件还促成托管监督小组、底账与动态检查等制度完善,这些是治理措施,不等于四人全部损失已经恢复。对现实托管争议,可依法请求核账并保存原始托管、收支和处置资料,不自行提走其他账户资金抵账。来源为最高检二〇二五年群众身边腐败典型案例五,本文未取得全部原始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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