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原则上一并审理,但并非必须无限等待赔偿争议
刑事案件事实已经可以依法审理,附带民事损失却还涉及材料核对或其他事项,不意味着刑事判决必须等到全部赔偿金额谈清才作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原则上一并审判以及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时的处理安排,应具体核查案件是否符合条件。
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的,可以更换。因此,这不是当事人只要说赔偿麻烦就可以要求任意分开,也不是一旦先判刑事就自动丢掉已经受理的赔偿请求。
先说明未查清的是哪一部分
附带民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医疗、护理等实际损失应与治疗和支付记录对应,尚未确定的事项需说明原因和依法处理的请求。不能将所有损失概括成以后再算,既不提供已有凭证,又要求刑事程序无限期等待。
另一方面,部分材料尚待核验,也不代表已提出的真实请求必须全部撤回。是否可以处理已明确项目、如何补充举证、是否存在依法另行请求的部分,应按案件状态核查,不能仅为使刑事案件尽快结束就要求被害人签署全部赔偿已经结清。
先判刑事与民事责任认定不能互相取代
刑事部分依法认定犯罪和量刑,附带民事部分仍须在法定范围内审查损失、责任及已经支付情况。刑事判决先行,不会自动确定一个未经审查的赔偿总额;赔偿尚未谈妥,也不能代替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独立判断。
双方自愿调解、和解可以依法进行,但签收调解书、即时履行协议等有相应效力。不能为了等到刑事判决后再改变主张,故意隐瞒已达成并履行的赔偿安排;对未覆盖的事项,则应在文件中真实明确,不用含糊收条代替全部结算。
跟进程序时把请求与证据留在记录中
可向法院说明附带民事尚未解决事项、已经提交的证据、拟补充时间以及对审理安排的具体意见,保留受理及庭审记录。已收到后续开庭、举证等通知的,应依法参加,不能误以为刑事部分判了就不再需要到庭。
咨询时提供刑事及附民程序文书、损失明细、已付款和待核材料。需要明确的是已经受理的请求将如何继续处理,而不是只用一句先判刑事就以后全部另说。依法避免过分迟延,与真实保障民事请求的审理,可以在法定程序中分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