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支付了刑事案件律师费,能否要求律师阅卷后把全部电子卷宗发进家庭群?不能把委托人的付款行为理解为取得案卷的自由复制、转发权限。律师与家属沟通案件、解释证据争点,和向家属提供整套案卷,是需要分开处理的两件事。
阅卷权首先属于依法履职的辩护律师
现行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了解的情况,与审查起诉阶段依法阅卷的范围不同。委托合同写了“刑事案件服务”,不表示在刚被拘留时就必然可以拿到全部侦查卷宗。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对律师获取的案卷材料设有保密要求,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擅自向媒体披露。卷宗中还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证人身份、被害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不能因家属承诺“不外传”就忽略相关规范。
需要了解案件,可以怎样沟通
家属可以与承办律师约定沟通频率和事项,例如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辩护工作已开展哪些步骤、需要家属协助寻找哪些真实材料、证据之间有什么有待核实的问题。在符合法律与执业要求的前提下,由律师解释辩护思路和风险,比索要无上下文的整套扫描件更能帮助家庭作出决定。
律师不能为了满足家属要求,把受保护的信息不加筛选地转述出去。家属也不宜拿到片段信息后自行联系证人统一说法、删除聊天记录,或在网上披露他人资料。需要提供新证据的,应保留原始载体并向律师说明获取过程,让律师依法判断提交与调查方式。
复印费应当对应真实服务支出
委托前应问清服务费是否已经包含通常的阅卷、复制工作,另行收费的具体项目是什么。确需单独承担的复制、差旅等支出,应明确费用口径、发生条件、事前沟通机制和结算凭据,而不能事后笼统加收一笔“取卷费”。也不应将支付额外费用作为向家属出售案卷副本的理由。
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家属核款应对应律所合同、正式收款和清晰的支出说明。是否收费、收费多少,与依法能否向家属提供某项材料是两条不同判断线。对费用存在争议时,可以核对实际工作和约定,而不是通过传播案卷作为解决方式。
黔江的委托家庭可以在签约时列出一张沟通清单:谁是联络人、哪些信息可以沟通、何时汇报工作、费用如何确认。对于不能提供的案卷材料,律师应说明边界,并用合规的案件分析帮助家属了解进展。文章讨论一般执业规则,不表示任何具体案件已经取得阅卷许可或完成证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