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具有律师执业证,并不表示可以不问所属机构,临时以另一名律师助理的身份参加监狱会见。二〇一七年规定第十五条对这里的律师助理作了专门定义: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机构从属关系是需要真实核对的条件。
有执业资格与属于同一事务所不能互相替代
一名已经执业的律师,可以属于本条助理范围,范围并非只限实习人员;但条文同时限定在辩护、代理律师所在事务所。两人关系熟悉、长期合作,或者共同研究过案件,都不能直接替代相应所的真实身份。
实际准备时,应核人员登记、所在事务所与本次承担的辅助工作,不能为方便进入会见室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所函。不同分支、派驻或其他人员安排如有疑问,应依据真实执业登记和合法证明核实,本文不自行宣布这些情形全部等同或全部排除。
证明材料要对应本次助理角色
第六条要求律师提交事务所出具的助理会见证明,以及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证件证明专业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对应这次随同安排,不能由其中一项推定其他条件已经完成。
随同协助也不等于取得在押人员对另一位律师的正式委托。确需另行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依法办理相应关系;不得为了绕过真实身份、委托或人数要求,把不同角色在书面材料里随意互换。
会见协助与庭审辅助还须分别办理
监狱会见中的助理手续,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已经准许其参加庭审的依据。法庭参加身份和发言权限另依诉讼规则审查,不因曾合法随同会见,就当然可以独立提出全部辩护意见。
当事人了解团队协作时,可要求说明谁实际受托、谁担任本次辅助、各自完成哪些工作。不能把有律师资格但未办理本案委托的人宣传成已经多聘一名辩护人,也不因其担任助理就否定其专业劳动价值。
本题的核查对象是规定明确的同所范围与真实证明,不是为同行协作设置私人限制。需要会见者可以依法提出合规安排,对被告知的具体缺项要求说明依据,不借用他人证件或虚构事务所关系取得进入资格。
依据:司发通〔2017〕124号第六、九、十五条;二〇二六年监狱法第七十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