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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质证代理人越权承认事实,委托一方在场不否认就必然无效吗

赔偿质证中的事实承认,不仅要看代理人说了什么,也要看权限和委托一方当场怎样回应。二〇一四年质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除规定权限范围内承认及在场明确反对的情形,还明确:超出代理权限的承认,参加质证的委托一方当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其承认。

超权限并非可以忽略现场回应

应完整核授权书、参加身份、所涉具体事实与当场问答。该款针对参加质证的请求人、义务机关一方,不是只要其事后收到了笔录、没有立即回信,就一律等同当场不否认。

相反,确已在场却只在内部想反对,没有作否认表示,也不能仅凭授权书原有限制,就保证条文规定的效力完全不会发生。是否满足条件,应按完整记录依法判断,不事后补造当时从未表达的意见。

事实承认与放弃赔偿请求分开

第十九条针对对方主张的不利具体事实。承认收到一份文书,不当然承认对方计算出的全部时效或责任;承认某笔款曾到账,也不自动同意放弃其他赔偿项目。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二〇一一年程序规定第六条另要求特别授权,不能拿事实自认规则包办请求处分。权限范围内的事实承认,也保留委托一方在场明确反对的条款,不能只截代理人前一句而删掉随后反对。

法定限制和实体证据仍要审查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认,不发生自认效力。不是只要现场无人否认,就能用一句话创设违法赔偿或处分他人权利。

可形成授权范围、具体发言、本人或机关一方现场回应及笔录位置的对应表,发现记载不符及时依法核对。其他程序的自认条款不能不加区分整套搬来;处理的目的是真实辨明某项事实是否免除对方举证,而非鼓励沉默后再用权限文字否定全部过程。

依据:二〇一四年施行的赔偿委员会质证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二〇一一年赔偿委员会程序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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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