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委员会在质证前组织证据交换,目的是明确焦点,不等于平台上勾选无异议就自动定案。二〇一四年质证规定第十二条,对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已经记录在卷的材料,设有在质证中经审判员说明后可作认定依据的衔接。
三个条件不能只保留没有争议
条文针对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委员会组织质证前交换。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应核交换具体是哪份证据、争议范围及在卷记录,不把只对一页金额无异议扩大为全套事实均承认。
尚未收到材料、不能核实原件或者仅同意在线交换方式,均不当然等于认可内容。对确有疑问的部分,应按真实理由及时提出,不为求简化先写全部认可、后来又称从未看过。
交换与法定质证不能互相冒充
第十四条规定,适用质证程序的国家赔偿案件,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二条是明确的程序衔接,不是把一切庭外谈话、私下发件都当成已经完成质证。
经说明可以作为依据,也不意味着法院必须将每份证据的全部证明目的照单接受。证据之间的关系、真实性、合法性、关联及证明力仍需依法独立综合判断。
用编号和记录控制认可范围
可以核对证据目录、交换笔录、无争议部分以及质证时审判员的说明,发现范围误记及时依法请求更正。资料后来补充新页、改变版本或增加证明目的,应具体说明,不以原先无争议标签遮住实际变化。
本题不要求为形式反复制造争执,也不允许用上传成功替代审查。成果应是哪些材料、哪些事实已经明确,哪些仍需质询和证明的清单,让合法简化与真实证据核查能够同时落实。
依据:二〇一四年施行的赔偿委员会质证程序规定第十二、十四、十五、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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