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检查有独立的过程要求,不能用最后一份结果报告当然替代。二〇一六年规定第十六条对拆封录像、写保护、具备条件时制作并检查备份,以及特定困难时的说明录像,作了不同安排。审查应对照实际检查方式,而不是只看结论有没有盖章。
拆封与检查应能连接原有封存状态
条文要求对存储介质拆封过程录像,并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检查设备。应核所查介质与扣押封存对象是否对应、过程记录能否说明何时由谁接触,不以一个外观照片直接替代完整衔接。
本文不解释设备操作、破解或恢复方法。相关专门活动应由依法有权人员按规定实施,家属或律师不能为了验证结果自行拆开封存介质,造成原始状态变化。
备份与困难情形各有条件
有条件的,应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检查;不能将有条件擅自改成永远无需评估,也不能不问客观情况便要求所有活动必须采取同一种技术配置。
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时,应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两个无法条件及实际过程需要如实核查,不由笼统设备不方便一句话,包办全部法定义务。存在相应困难,并不允许隐去检查对数据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
检查笔录说明的是怎样得到结论
第十六条还要求制作检查笔录,写明方法、过程和结果并由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另进行侦查实验时,须依法记录条件、经过和结果。不能因报告列出发现若干文件,就不说明其与具体介质、检查过程及原始数据的关系。
可依法对齐扣押封存、拆封录像、实际检查方式、备份及困难说明、检查笔录和结果,指出断点与需要核实事项。过程问题与结果真实性应依法分别评价,不预定一项遗漏等于全案无罪,也不以结果看起来合理就宣布程序无需审查。完整保存材料和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具体异议,才能使技术结论具有可核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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