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股票或者基金份额被刑事冻结,当事人只能等待最终处理,还是应被告知有权提出出售申请?公安刑事办案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对所列被冻结财产,应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这项告知与最后是否批准出售,是两个不同环节。
被告知申请权,不等于已经准许交易
应核具体财产、当前措施和依法接收告知的人,不能把向某位市场经纪人随口提过,当然等同已经向法定主体完成告知。代理人是否有相应权限,亦应按真实材料确认,不由普通账户操作员代表所有权益人作决定。
告知解决的是可以依法提出请求,不是允许当事人自行解除冻结、立即委托卖出,也不是机关对未来价格作保证。权属存在争议的,应同时依法说明,不能靠先提出出售申请就取得优先处分权。
书面申请仍有明确审查条件
第二款对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相应财产,要求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和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以依法出售或变现。不能只提交预测会跌的截图,就宣称所有条件已经满足。
可说明具体证券和范围、权利依据、当前状态及提出申请的真实理由。必要资料无法自行取得的,列出核查线索,不伪造他人同意或擅自改变受控账户状态。本题不提供投资建议,也不承诺某天处置必然避免损失。
变价后仍有法定保管衔接
本条规定所得价款继续冻结在对应银行账户;没有对应账户的,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近亲属。出售并不意味着款项可立即拿回,也不提前确定全部财产是违法所得。
这与法院审判期间先行处置的批准和保管规则不能直接混用。意见应分别核告知、申请、批准和价款去向,保留实际文书及交接记录。程序性申请权应被准确告知,实体处分也须依法审查,不能把二者压成一项保证获准的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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